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兴法宣
“你既然有本事养外婆,为什么向我们要钱?我们的意见是:既然母亲你养了外孙女十多年,现在她赡养你几年应该的,不为过的。”说这话的是朱婆婆的小女儿。这是近日广东省兴宁市法院法庭上的一幕。
现年91岁的朱婆婆生于1928年,生有两儿两女,丈夫早年去世,长子于2017年年底去世,最小的儿子也已经50多岁,由于种种原因,朱婆婆从2014年10月开始跟随外孙女小丽在东莞共同生活。
2018年年初,朱婆婆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认为自己从2014年10月开始在东莞生活,三个子女从未给付过赡养费用,甚至2014年生病住院期间,三人也没有支付治疗费用。
现在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腿脚不便,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聘请保姆照顾,要求三被告支付从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赡养费用及原告住院治疗费用155000元,以及从2017年10月开始按照东莞市区的生活标准给付自己每人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用、保姆费用等。
因为朱婆婆的赡养问题,小丽与舅舅、姨妈等人反目成仇,开庭前,双方在法庭门口就展开了一场唇枪舌剑。
开庭时,朱婆婆的三个子女认为是小丽擅自将朱婆婆带走,因为联系不上老人,所以没有办法支付赡养费,也尽不了赡养义务,要求将朱婆婆带回兴宁,他们会负责抚养。小儿子认为以前他们都有好好赡养朱婆婆,有病痛都带她去看,是外甥女小丽擅自将朱婆婆带走。
大女儿认为,其没钱且丈夫已经去世,平时自己都需要儿子照顾,自己的女儿小丽已经在照顾老人家了,实在没有办法。
小女儿则认为,其家境贫寒,经济困难,体弱多病,实在无力负担。作为一个守法公民,其懂得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但是作为外嫁女,俗语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按兴宁客家风俗,女儿出嫁之后,赡养父母就不是责任了,况且自己现在已经做了祖母,平时都要由儿子来赡养,母亲的赡养费自己拿不出来。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不仅仅是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而且也是道德的具体体现,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都应该尽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赡养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因此本案三被告均有义务赡养原告,原告请求被告从2014年10月支付赡养费的要求合理。
关于支付赡养费的标准,结合三被告的生活收入来源、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居住在东莞的情况,酌情确定三被告每人每月应当承担的赡养费用。
三被告均提出将朱婆婆接回家,由他们负责抚养。
经征询朱婆婆的意见,其表示不愿回兴宁,希望留在东莞跟随外孙女小丽共同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而且,公民有权利选择自身居住地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从2014年10月起每人每月负担原告朱婆婆的赡养费3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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