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异母兄妹抢父亲骨灰,纠纷闹至法院
2019-04-02 21:04 羊城派 原创
法院到底怎么判?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州市民关大爷先后结了两次婚,与前妻孙某生下儿子关强(化名),与后一任妻子赵某生下关红(化名)等四名女儿。关大爷去世后,他的骨灰被女儿关红“擅自”决定与生母赵某合位。

得知此事后,同父异母的关强不干了:父亲是大家的,怎么能把父亲骨灰只与你妈合在一起呢?为此他起诉关红,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生母孙某以及生父关大爷等人的名誉权,也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监护权。记者2日了解到,广州中院日前做出了终审判决。

原来,关大爷去世后,其骨灰存放于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银河革命公墓。关强称,其生母孙某于1950年死亡,她的骨灰已经无法找到。2015年11月3日,关红将其生母赵某的骨灰合位至关大爷的骨灰存放处。关红在填写《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夫妻骨灰合位登记表》时,在其中“双方有无再婚史”一栏中勾选“无”。

这事后来被关强知道了,关强不干了!他在起诉书中说,关红在其母亲赵某死亡火化后,瞒着关强,虚构赵某与关大爷双方无再婚史,利用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审核疏漏,私自报了“骨灰合位”。

骨灰盒 图/视觉中国

关红行为存在涉嫌违反广州市民政局(穗民[2009]59号)文件及管理处在落实该文要求协商一致的相关规定的故意。关强发现关红上述行为后,与管理处和关红多次沟通,希望关红改正,未果。关强认为,父亲是大家共有的,并且确实结了两次婚。关红的上述行为,涉嫌侵害了关强的生母孙某、关大爷及关强的名誉权,也涉嫌侵害了关强知情权、监护权。关红将关大爷骨灰合位的行为已间接侵犯了逝者的遗灰,侵害了我国民族传统意识中死者的尊严和安宁,导致关强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

据此,关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关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其母赵某从“与关大爷的骨灰合位”迁走,恢复关大爷原来骨灰盒原状,赔礼道歉,费用由关红承担。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查明:广州市民政局于2009年4月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穗民[2009]59号文),其中规定,有再婚史的,应按照生前遗愿、遗嘱或经亲属协商一致后,确定一位配偶骨灰合位存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存活的自然人或存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关强的父亲及生母已经死亡,非法律权利的适格主体,因此,关强主张关红的行为侵害了其生母、生父的名誉权,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但本案中,关红的行为并不属于上三种行为的任何一种,其将生母的骨灰与生父的骨灰合位,合情合理,亦未违反任何民事法律规定,不具违法性。

另外,关红在登记表中对有无再婚史勾选“无”,其表格设置本身存在瑕疵,导致含义不清;且该表格并未公之于众,不会降低公众对关强生母的评价,故此,不构成对其母亲名誉的侵害。

综合以上两方面,关强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关红将赵某的骨灰与关大爷骨灰合位,是否违反《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问题,该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是否违反该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和处理,该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置。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关强的诉讼请求。关强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日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关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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