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付斌 王君 庞新建
又是一年清明到。记者2日从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了解到,2015年至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继承纠纷14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14件,占总数仅9.7%,法定继承纠纷91件,占比63.6%。
数据显示,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案件调解率甚至略高于判决率,反映在该类案件中,如有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继承人之间也不愿意彻底“撕破脸皮”。可以说,规范合理订立遗嘱,是有效避免继承纠纷的一剂“良方”。
不立遗嘱易生后患
基于传统观念,不少中国人对订立遗嘱都有所忌讳。南沙区法院受访法官表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不少年长者认为,自己百年归老后,个人财产自然而然留给配偶或者子女继承;年轻人更是觉得,自己年纪轻轻,谈及遗嘱为时尚早。正因如此,不少人会认为订立遗嘱,没有必要。但不立遗嘱,实则更加易生纠纷。
小杰是老张夫妇的独生子,三十出头,和小婷结婚不到两年,小杰因突发脑出血去世。小杰离世不过百日,小婷就将老张夫妇告上法庭,要分小杰名下的房子。
小婷称,房产是小杰的遗产,作为妻子,她应当继承房产三分之一份额。老张夫妇却称,小杰名下的房产由他们夫妇二人共同出资并一直占有使用,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老张夫妇二人,并提供了出资转账凭证、购房发票、装修合同等证据,用以主张房屋不是小杰的遗产,小婷无权继承房产。
同时,老张夫妇还认为小杰生前已与小婷感情不和,在小杰病发住院期间,小婷仍因种种问题与丈夫争吵。双方矛盾一触即发,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经办法官在庭审后给双方一个冷静期。
半个月之后,法官电话联系了小婷耐心劝解同时也向老张夫妇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老张夫妇补偿小婷数万元,小婷放弃对小杰名下房屋的继承权,案件终得解决。
南沙区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案件处理中,如果没有遗嘱,遗产的分配便转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则会涉及父母赡养、婚姻关系、亲疏远近、家庭矛盾、户籍住所等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因素,因此造成家庭纠纷、兄弟反目的案例不在少数。这类案件的审理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
遗嘱不规范导致纠纷不断
有些案件中虽有遗嘱,却又会因为遗嘱订立不规范导致遗嘱无效。朱先生生前未婚无子女,有朱大、朱二两个侄子,并一直住在大侄子朱大家中由其照顾。生前,朱先生亲自手写、立下遗嘱,分配其自有的三层房屋,其中朱大继承两层,朱二继承一层。
朱先生去世后,朱二却一直霸占着该栋房屋进行出租,朱大没有得到房屋的租金也住不进去。无奈之下,朱大起诉至南沙区法院。朱大认为,弟弟朱二在叔叔生前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赡养老人的事情全部由自己完成,因此要求继承该房屋全部份额。
诉讼中,朱大提交了朱先生的自书遗嘱。弟弟朱二认为,遗嘱无效,不同意朱大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后发现,该遗嘱只有朱先生一人签名,并无见证人见证,其内容也不尽规范,是不规范的遗嘱,其效力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照老人生前意愿分别继承该房屋。
南沙区法院受访法官表示,遗嘱订立是一件私密性极强的事情,有时候因为订立人不具备订立条件、订立时间久远、见证人不适格、或者财产处理范围错误等原因导致遗嘱存在瑕疵、遗嘱订立不规范,甚至造成订立的遗嘱得不到应有的效力,逝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到证实,家庭也因此关系紧张、破裂。
遗嘱订了也可能遗愿难了
即便遗嘱规范有效,他人不配合,同样会导致逝者遗愿难了。冯氏夫妇共同生育了五名子女,原告小林是其小儿子。早在2002年冯氏夫妇就分别立下了遗嘱,其名下拥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原告小林取得,并到番禺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冯氏夫妇分别于2014年去世,小林认为其因公证遗嘱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份额,现想将该房屋过户,此时,他的兄弟姐妹却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小林将他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
经过法庭的审理,法院认为冯氏夫妇的遗嘱得到公证处的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而各被告没有提供其他相反遗嘱和证据证明该公证遗嘱无效,所以法院认为冯氏夫妇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该房屋应该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来继承。目前该案已生效。但小林也因此与其他兄弟姐妹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深深伤害了兄妹感情。
实践中,继承人认为订立的遗嘱不公正或与平时的交流不一致,原本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没有继承的权利,便会出现不愿按照遗嘱办理继承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
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原告便有证明该遗嘱有效的义务。而现实中,原告又往往不在遗嘱订立的现场,不清楚遗嘱订立的时间和现场情况,因此举证相对较难。
法官提醒:规范遗嘱订立是减少纠纷的有效途径
南沙区法院法官表示,提高订立遗嘱的意识很有必要。做好订立遗嘱的工作,可相对减少继承纠纷案件的发生。有效的遗嘱一方面是对遗产明确有效的划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另一方面,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法官说,目前,有效的订立遗嘱有以下形式: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容易涉及举证难、真伪难辨等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
所以,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合法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对于经合法程序公证的遗嘱,子女家人都应当理性接受,尊重逝者遗愿,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血缘亲情。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