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飞(化名)从小便跟随资产过亿的父亲生活。2004年,继母阿珊(化名)与小飞父亲组建起新的家庭。2012年,父亲为小飞付清两套房的首付,并开始为儿子供楼。2014年,小飞父亲不幸去世,继母阿珊接替为小飞供楼直到2015年。
可后来,继母主张小飞“不当得利”并诉至法院,要求小飞返还购房款及月供款的一半,理由是丈夫“单方使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廖木兴/制图
2016年,继母阿珊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飞返还200多万元的购房款。阿珊表示,小飞父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她在清点遗物时,意外发现小飞父亲为小飞按揭购置了两套房。当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小飞才18岁,没有收入来源,无力承担首期款和月供。小飞父亲走后,小飞要继母阿珊帮忙继续供楼,继母阿珊为小飞供楼直至2015年。
继母阿珊认为,小飞父亲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使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给小飞交房款,是无权处分,小飞作为直接受益人,应该全额返还。为此,阿珊要求小飞返还由小飞父亲支付的购房首期款以及按揭供楼款中的一半。
小飞对此不同意,“继母起诉我,是为了胁迫我在其他继承纠纷中有所妥协”。小飞说,他继母知道父亲支付首付款的事情,认为父亲有权利处分这笔钱。
结果:天河法院判定小飞是基于赠与而取得的购房款及月供款,是依据合法的赠与合同而获得的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天河法院驳回原告阿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认为,阿珊与小飞父亲结婚后,一直抚养教育被告小飞,作为继母的阿珊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小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于一般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阿珊在小飞父亲死亡后,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也按月向被告小飞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相关款项,该行为表明其对购房事实知悉并认可的。父母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该赠与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
来源:新快报记者 麦婉诗 通讯员 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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