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严丽梅
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执行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有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回答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时间”如何判定、“自有住房”如何判断等疑问。
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问题,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补充回答了如下三个新问题:
其一,妻子在北京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天津买了套新房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丈夫贷款也是首套贷款,那么这种情况下丈夫还能享受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且丈夫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其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中所说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时间如何判定?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分别签订合同,并开始还贷款,在婚后尚未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是否属于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情形?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已经开始分别归还各自住房贷款,或者缴纳契税办理了房产证,则可以认定为《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描述的情形,可以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其三,纳税人在北京工作有自有住房,享受贷款利息扣除;之后的2年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由分支机构发放工资,在外地租房居住,是否可以不扣北京的住房贷款利息选择扣除租房租金?如能扣除租房租金,在调回北京工作还能就北京住房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吗?外地租房的24个月是否排除在最长扣除期限240个月之外?
答:纳税人在工作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调回北京后,可以继续享受北京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最长扣除期限240个月。
但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期间,不计入住房贷款利息最长240个月扣除期限。纳税人应当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正申报,如实享受扣除政策。
关于住房租金扣除问题,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补充回答了一个新问题:
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此处所说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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