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事了!好闺蜜帮挪车撞伤老人,该谁担责?
2019-02-27 15:02 羊城派 原创
勿随意将车外借,否则容易“摊上事儿”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张瑜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热门电影《流浪地球》中的一句魔性台词,成为今年最流行的交通标语之一。

其实,道路交通安全除了要注意行车安全,还要注意勿随意将车外借,否则容易“摊上事儿”。梅州蕉岭两闺蜜就因挪车撞伤八旬老人,被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各项赔偿金等损失合计98699.17元,闺蜜情也因此“说散就散”。

梅州市蕉岭法院今天(2月27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图/视觉中国

好心帮挪车“误伤”八旬老人

2018年5月6日上午,天气晴好,吴女士与闺蜜潘女士相约带孩子外出游玩。潘女士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到吴女士经营的店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由于街道拥挤、行人较多,吴女士提出帮潘女士停放摩托车,潘女士应允并将车交给吴女士。吴女士骑上摩托车打火启动,车突然不受控制,瞬间冲了出去,撞倒了黄某开、徐某莲两位老人,造成黄某开、徐某莲、吴女士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吴女士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被告吴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莲和黄某开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伤者徐某莲老人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肇事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是被告潘女士,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购买保险。

驾驶人和车主均成被告责任谁担?

事故发生后,徐某莲老人与吴女士、潘女士协商无果,遂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吴女士辩称事故车辆本身存在极大缺陷,前后刹车机动率低,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潘女士明知机动车机件不达标、安全设施不全等严重缺陷具有安全隐患,仍借给他人驾驶且未提醒,导致事故发生,潘女士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应依法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故吴女士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潘女士则辩称是被告吴女士驾驶车辆才造成事故,认为自己只应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梅州市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女士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到道路外的原告,造成原告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案交通事故清楚,法院予以认定。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被告潘女士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因未投保交强险所产生的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由潘女士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潘女士应当知道该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认定被告潘女士对原告损害存在过错并确定其承担50%的过错责任,被告吴女士承担其余50%的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潘女士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人民币78275元给原告,吴女士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部分15924.17元,由两被告各自承担7962.08元。一审判决后,吴女士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