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岁的“熊孩子”犯罪只能一放了之?最高检措施来了!
2019-02-13 22:54 羊城派 原创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五年检察改革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犯罪了,只能一放了之?这一状况将得到扭转。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确定了6个方面46项改革任务,其中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智能化、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等特点,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难度。同时,各地也出现了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了这一改革措施的背景。

男童杀人被释放凸显罪错“熊孩子”处遇难题

近年来,个别恶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近期湖南沅江12岁男童弑母后被释放以及早前的湖南邵东三名不满14周岁孩子杀师案等极端恶性案件,冲击着社会的神经。

田相夏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只有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才能纳入刑法评价范畴,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则无法纳入刑法评价范围。这不但给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带来很大挑战,也给社会公众带来较大困扰,引发社会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广泛讨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高冰称,近年来,该院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发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尤为突出,但相应的处遇措施却极为缺乏。以2015年为例,该院在审查起诉的16起案件中,即发现罪错未成年人52人,而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处遇措施则因过于笼统,难以操作。

田相夏举例: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政府可进行收容教养或送工读学校。

但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的场所已不存在,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名存实亡;至于工读学校,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需要家长同意等程序措施,而实践中由于工读学校的标签效应,家长往往拒绝将孩子送往工读学校。这些司法处置措施在实践中面临不能落实的困境。

另外,田相夏说,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等。“这里的‘训诫’在实施中,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批评几句了事,常被社会诟病认为未达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现行处置方式导致有的问题“反复再犯”

“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具有内在递进性,构成了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本质内容,也是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持续多年研究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的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受访时说。

宋英辉介绍,我国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置,目前的措施主要有四类: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时,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但均可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是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转入专门(工读)学校。

三是有犯罪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是有犯罪行为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也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在未管所服刑。

“通过观察大量案例、收集相关数据发现,实践中上述措施仍有亟待完善之处,集中表现是无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导致有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和反复再犯,根源在于没有充分体现和尊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宋英辉说。

“严格来说,分级处遇属于保护处分范畴。”田相夏介绍,成年人犯罪后由刑法规范,对成年人犯罪的落脚点是惩罚,而保护处分制度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体系,通过多元化的处遇措施,对孩子不同的行为进行分类教育、处分,可以视为刑法的一种替代措施。

对熊孩子的罪错行为应“分级干预”

在宋英辉看来,建立符合规律的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建设的正确方向。

在干预体系的具体设置上,宋英辉认为,可从多个维度界定“分级”:一是适用对象分级。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人。由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家庭的人身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当脱离家庭环境,在家庭的配合下接受一系列的干预。

二是适用范围分级。适用范围是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别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针对程度不同的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应当有差异。

三是干预措施分级。可分为福利类措施(即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教育矫治类措施(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法官诫令、转入专门学校等);刑事类措施。

为了精准化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施暴者,田相夏认为,应该抓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2019-2020年的修改契机,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实际执行效果,改变当前工读学校将家长同意作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入学的前置程序。对不良行为加害人的教育和矫治,应根据行为情节分层实施:危害情节处于一般程度的,进行教育训诫并及时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取得谅解;危害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送专门学校进行行为规范矫正和针对性的矫治;如果情节十分严重,应由司法机关进行研究,对其进行司法程序处理。

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面临四大难题

田相夏介绍,当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犯罪行为的处遇仍是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轻微罪错行为的处理缺乏法治根据或保障。如果孩子在学校调皮捣蛋、欺凌同学、不遵守学校秩序,学校该如何管教?当前绝大多数学校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避免因此引发的家长投诉或校闹等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熊孩子”,导致孩子朝不良行为方向越走越远。这成为教育部门当前处理学校与未成年人关系的一大难题。

其次是家庭教育该如何精准发力,规范孩子的行为?当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后,家庭教育该如何开展:监护人去哪里接受家庭教育知识培训?家庭教育遇到困境该找谁求助?这些问题也困扰着每一位家长。

再次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双向保护平衡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进行,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实践中,这些措施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孩子的嚣张气焰,导致孩子对法律产生错误认知,另外,会不会因过于强调保护加害人的权益而导致被害人权益保护遭受忽视,这些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

最后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干预措施缺失,急需填补法律空白。司法机关在处理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时,面临无法可依或无法落实的情况。

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处分措施

据田相夏介绍,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比如日本,德国,英国,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等都有比较系统的保护处分措施。

比如中国香港地区,对行为性质轻的未成年人,予以训诫罚款;对行为性质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送往感化院,通过职业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家庭教育等系统措施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助其顺利走上社会;对于一些行为性质更为严重的未成年人,也都设有相应的措施或场所依托“分级处遇”。(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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