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年终奖计税方式可自选
2019-01-10 08:30 新京报
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1月9日,针对公众关心的有关年终奖计税方式、个税APP没有当前任职单位信息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在线交流,并一一作答。

距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已过去近10天。其间,不少单位员工已着手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便尽早享受税收优惠。

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一是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

居民个人年终奖可自行选择扣税方式

临近年关,不少公司的年终奖也即将下发,年终奖的扣税问题备受纳税人关注。

此次在线交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回复了网友提出的“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她表示,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在年终奖扣税相关问题中,叶霖儿还解释称,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期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税率。但对于全年综合所得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税负增加。

例如,某人每月收入3000元,年终有2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如其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元的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增加。

“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叶霖儿表示。

记者当天通过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中了解到,如果居民个人想要修改年终奖的计税方式,直接联系单位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即可,这样,单位在代扣代缴时,可以按照居民个人所选择的方式进行代扣代缴。

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单位如何办理个税专扣获解

此次在线交流中,不少网友的提问都涉及关于“个人所得税”APP里单位选择的问题。例如有网友提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梦林表示:“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个人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任职受雇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此外,还有网友提问“我在实际工作中有两个以上的任职受雇单位,我该怎么去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张峰解释称,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另外,还有网友遇到了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问题,那么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呢?陈梦林解答称,如果发现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

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一旦纳税人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进行反馈。

来源 | 新京报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卢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