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买到,为什么还要给中介费?
2019-01-06 08:00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中介方只要促成买卖合同成立,便有权收取中介费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15日,买家卢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陈某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越秀区某物业,并约定全部交易税费由卢某承担。

同日,卢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支付中介费3.8万元。但是,当天卢某现金不足,只支付了中介费1.9万元,约定剩余费用下次支付。

在履约过程中,卢某发现上述房屋非陈某唯一物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认为是该中介公司隐瞒信息,导致其面临比预算多出数万元税款的窘境。

于是,卢某与陈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认为交易未完成,余下的中介费无需支付。中介公司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交易不成,还要给中介费吗?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业主陈某、买家卢某与居间方某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卢某并无证据证明该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了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费问题,而该中介公司全面履行了居间服务,最终促成合同成立,卢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最终,法院判决卢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专家解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张旭锋律师表示,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

一个是居间合同关系,当事人是某中介公司与卢某。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居间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某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就已经完成了。

合同签订后,中介居间行为已经完成

另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陈某和卢某。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居间合同的签署方是买卖双方和居间方某中介公司,在没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自行解除的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买卖双方的行为对某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权利并未丧失。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已完成居间任务,就有权收取全部中介费。如需解除买卖合同,应一并考虑尚未缴纳的中介费由何方承担。

来源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