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经营者违法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2018-12-27 08:09 羊城派 原创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文/羊城派记者 唐珩

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两项新规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可处罚

《规定》中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其中,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也针对近年来越来越火的电子商务具体作出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收到四项行政处罚可依法免费举行听证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施行后,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程序包括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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