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 裘晶文
12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传统产业创新发展、知名品牌、新兴文化产业等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被列入重点。
《意见》共12条,对全省法院在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中的工作原则、案件类型、具体措施、完善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涉及的三类重点案件。
一是具有重大创造性和实用性、引领行业技术标准升级、产业更新换代的发明创造等原创性成果。如,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植物新品种、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中医药等传统产业创新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等核心技术;
二是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等涉及的知名品牌保护;
三是文学、音乐、美术、影视等作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游戏、动漫、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
《意见》针对近年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具体侵权行为提出三条对策:加强规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加大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
具体包括: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破坏市场竞争规则行为,妥善处理涉及商业模式创新的案件,依法释明垄断行为的裁判标准,有效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增强市场活力;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依法加大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赔偿力度,防止侵权者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好处;坚决依法制裁和打击各类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坚决追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意见》还针对工作机制、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审理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加大依法制裁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行为,严肃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人法律责任。正确把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影响,积极以诉前、诉中行为禁令避免损害后果扩大。对于权利人确实无法取得侵权证据的,依法出具提交令或调查令,弥补权利人举证能力不足。
统计显示,广东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居全国首位,约占总数四分之一,今年前11个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2484件,同比增长37.17%。
广东高院当天还发布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部分典型案例:
1、反垄断保护高新企业
华为公司认为交互数字公司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来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
广东高院认为,交互数字公司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过高定价行为及不合理地将必要专利与其他专利相捆绑搭售等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了排除、限制影响,构成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表示,本案是标准必要专利领域首个垄断案件,涉及世界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的疑难法律问题,广受国内外关注。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上的高超审判能力,树立了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垄断纠纷的审判标准。
2、坚决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路虎公司是“”“路虎”“LAND ROVER”商标权人,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奋力公司在网站上、实体店中宣传销售其“路虎维生素饮料”,相关产品、包装盒及网页宣传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包括“路虎”“LAND ROVER”“Land rover 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 Rover”等。
广东高院认为,路虎公司涉案三个商标系驰名商标。奋力公司使用的被诉商标标识与路虎公司涉案三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其行为削弱了路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损害路虎公司的利益,应予制止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除了本案所涉被诉标识之外,奋力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名人和知名企业称谓相同的商标,其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囤积和不当使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表示,本案判决对被告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进行了否定,维持了120万元的高额赔偿,社会效果良好,对于打击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恶意抢注名牌商标、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和示范效果。
3、规范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该公司开发的智能公交APP“车来了”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利用网络爬虫软件获取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中的实时数据,并对外提供给公众进行查询。
深圳中院认为,元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谷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谷米公司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法院表示,本案明确了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实为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责编 | 樊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