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其中,骆某猥亵儿童案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众所周知,性侵案件的证据保存和认定,相较于一般案件,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而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对于证据的固定就更难、更复杂。在一定程度上,不少性侵者也正是利用这一特点,而不惮于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对于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也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无疑体现了对于儿童性侵案件特点更精准的把握和顺应,也进一步压缩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逃避责任的空间。
近年来,对于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现象的治理,无论是社会意识还是现实的司法行动,都有明显加码。这也是对未成年人实施更严格保护的重要一环。而法治社会,要体现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关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司法裁决要充分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展现出对于未成年人更多的保护意图。
在此次公布的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虽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猥亵,但威胁和恐吓小孩,并迫使其发送裸图,其实已经对未成年人身心构成了实质性伤害。那么,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并依法从重处罚,就是严格依据现实,而不是机械执行既有司法规定,这也是司法能动性的一种内在要求。
在很多司法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不少性侵实施者,都是利用小恩小惠对未成年人作出种种要求,虽然未必有直接身体接触,但性侵实施者的意图已经达到,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已经造成。如果这一点在司法上不能被认定,显然就会留下空子。所以,我们可以将此次判例的发布,看作是未成年性侵案件在司法判例层面的一种补缺,进一步缩小了以往类似案件审理中法律适应难的模糊区间。
在具体判例内容之外,此次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最大意义,其实是体现了司法对于未成年人予以更严保护的意图正在得到更有力的执行和贯彻。一个细节是,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与以往不同,隐去了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案发地点、办案单位等可能使被害人身边的人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以避免给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这一点,在现实中,同样有指导性作用。(朱昌俊)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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