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薛江华
近日,有关高铁上“父亲疑似猥亵女儿”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随后,南昌铁路公安处发表通报,表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结论一出,又引发一轮社会关注,大家对于“猥亵”的标准和认定持不同意见。记者通过“有问”平台进行采访,有关专家和学者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猥亵,如何避免产生更多的家庭悲剧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回应。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中,其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比15.31%。
可剥夺猥亵孩子父母的监护权
事件发生在上个月27日晚,有网友小雨(化名)报料称,当天下午在G1402次高铁上,发现邻座一名男子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用手伸进女孩的下身和背部,还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随后有记者将此事告知南昌铁路局,并向长沙警方报警。10月31日晚,南昌铁路公安处对此事发布通报,表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猥亵”的定义: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至于通常会被视为“猥亵”的行为种类,包括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实际上,围绕着对于“猥亵儿童”的界定,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各种争议。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教授吴鹏飞分析指出,高铁案例中女童父亲的抠摸、亲吻等行为是否是基于“其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这是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的关键之所在。 从已有视频披露的信息来看,还难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再者,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系父女关系,基于东方特殊的文化传统,亲子之间的一些行为应该置于特定文化背景下考量,而不能完全脱离当事人所处的文化氛围,如中国大陆的父亲给年幼的女儿洗澡等行为。否则,就有可能会得出一些完全相反的结论。
如果施害者与受害者存在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受害者该如何得到法律保护?如果受害者还未成年,法律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指出,如果父母存在对孩子有猥亵行为的,法院可依法剥夺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探索建立重点未成年人家庭访谈制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天表示,如果行为人与受害者间存在血缘关系或者抚养关系,轻微的猥亵行为可能难以被发现,被害人又是儿童,也无法明确认知猥亵行为的意义,或者清晰描述。所以受害者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可能性会非常低。为此,有许多学者建议,在相关法律中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参与诉讼表达诉求。
他指出,虽然被曝出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猥亵亲生子女或者猥亵有亲缘血缘的案件很少,但并不意味着这样的事件或者案件真的很少发生,他建议探索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重点未成年人家庭及儿童的常规化家访、谈心、评估的制度,用以及早发现类似利用教养关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及早进行司法干预。
此外,他表示,通常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一般多发于熟人之间,建议未成年人父母应当尽量避免把未成年子女交由其他异性年长亲属携带,或与其独处。
加强家庭建设比一边倒指责更重要
针对铁路警方的通报,有不少网友质疑警方太草率,但也有网友以父亲身份跳出来鸣不平,称自己经常和女儿亲昵相处,难不成天天都是猥亵女儿?
对于大家的争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科管部副主任洪明指出,对于家庭里发生在亲子之间,尤其是父亲和女儿之间的这种所谓的性侵猥亵的认定,要慎之又慎,为什么?因为家庭是儿童成长最主要的环境,父母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人。儿童需要保护,家庭也需要保护,确立这个角度是以儿童成长的长久利益和综合利益考虑的。“轻而易举地给家庭戴上一顶帽子对儿童来讲一把双刃剑”。
洪明认为,社会更重要的任务是加强家庭建设,为了要防止可能出现的现象,需要提醒父母分清楚,哪些是无意行为,哪些是涉及到肢体接触过度的亲密行为,哪些是容易误解和事实上的不当行为。需要教育父母意识到,亲子肢体行为的分寸和私密空间的边界。
洪明说,从儿童发展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还是以加强家庭建设为主。“有些父母的这个无意行为或者是某些不当行为,还是以提醒为主,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定要严惩不贷。”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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