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给同学起绰号也是欺凌 屡教不改或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018-11-13 08:11 羊城晚报 原创
广东13部门印发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说“不”

文/羊城晚报记者 孙唯

12日,广东省教育厅官网挂出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对不同性质的校园欺凌有不同的处理。学校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可实施批评、赔礼道歉、写检讨书等惩戒;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满八周岁的学生不给予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和教育。

《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的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学校一般应在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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