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为了天台花园花多10万元,结果得个吉(零)
2018-10-23 11:51 羊城派
上手业主开高价卖房送天台花园,此合同是否有效?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漫画/陈春鸣(另署名除外)

个案回放

自己精心打造的花园,最后只能全体业主共享

徐先生看中了老城区一套楼梯楼,虽然有点旧,楼龄长,但是顶层单位,原业主在天台加盖了一个独立小房子,还接上水电。

喜欢做手工和养花弄草的徐先生一看就喜欢上了,他毫不犹豫立即下定。原业主说,这个天台他花了不少钱搞起来,现在和房子一起卖给徐先生,作价10万元——“真的很划算”。买卖双方很快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搬家不久,徐先生就收到这栋楼要安装电梯的通知,徐先生喜出望外合不拢嘴,以后住在顶楼再也不用辛苦爬楼梯了,房子还能升值。

但此时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因为安装了电梯,其他楼层的业主就可以十分便利到楼顶活动。

不少业主看到徐先生精心布置的舒适顶楼小花园,就更愿意常来休闲。徐先生的心情自然不会像其他业主那般愉悦:“我花了这么多钱把天台买下来,现在居然要和大家分享。”

于是,只要他看到有人上来,就恶言驱赶。其他业主也不是吃素的,天台明明是共有空间,怎能给你一人专用?于是大家经常为这个事情起纷争。

徐先生想请律师帮忙维权,怎知答案令他十分失望。(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律师说法

有部分面积不是想用就能用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律师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第七十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把业主共有的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买受人,又或者指明由买受人专用,属于违反规划,出卖人侵害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约定是无效的。

漫画/陈春鸣

商品房的公共部分,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徐先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原业主此前拍胸口说自己独占天台使用,现在却成了整栋业主的乐园,自己不懂法单方面想得美,现在只能被迫造福人群。

陈瑞莲律师指出:商品房共有的天台、平台、绿地就算在空间上可由个别业主占有使用,那也是基于历史原因和方便使用原因,并不等于能由正在使用的业主独占所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