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郑达 朱嘉乐
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发挥全市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防控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民购药通告如下:
一、市民购药需落实“四查验”(进店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粤康码行程码、出示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超过37.3℃、粤康码为“黄码”或“红码”、未能出示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不能购买药品。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次日全天视为有效。
二、市民购药出具粤康码(含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时,需配合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拍照留存。代购药品的,需同时出具实际用药人和购药人粤康码(含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截图。
三、封控区域内零售药店停止营业,管控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停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内药品。购买该目录内药品的,需按照要求完成信息登记上报。
上述政策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请广大市民朋友予以支持、配合。欢迎市民和社会各界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7日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黄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