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
通讯员 增法宣
雨天路面积水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若是在小区内,因物业管理不当导致业主在积水路面行走时“掉坑”受伤,是否能认定物业公司责任?
近日,增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住户诉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住户不服赔偿金额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住户在雨中“掉坑里了”
物业公司却说“这锅我不背”
2019年4月某天广州突降暴雨,谢大叔所居住的小区,因下水道排水不畅,导致小区内路面积水。
物业公司为增快排水而掀开井盖,放置于井坑旁。因雨势较大,路况不清,导致谢大叔去移车的路上,掉进井坑中受伤。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谢大叔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和右脚第三趾粉碎性骨折。随后,谢大叔因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14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否认谢大叔受伤与其有关,物业公司称其系为加快地面积水排泄而掀开井盖,当时安排了员工留守现场并设置了警示标识,只是因雨势过大,导致警示牌被雨水冲走,而谢大叔在明知有积水看不清路况的情况下仍赤脚行走在路面,不慎掉入井坑,谢大叔应自行承责。
根据谢大叔提供的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事发地无警示标识或围蔽,物业公司称其掀开井盖后放置了警示标识并安排了工作人员,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
物业公司承担全责
赔付住户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维修的管理义务。谢大叔系因物业公司掀开案涉事故发生地的井盖后未设警示标识或围蔽等导致掉入井坑受伤,故物业公司对此承担全责,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准。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谢大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一万余元。判后,物业公司未提出上诉,但谢大叔因对误工费计算标准等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等予以维持,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向谢大叔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负有维修维护的管理义务。对于其服务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围蔽以保障人员安全,而谢大叔因物业服务不当导致受伤,物业公司应予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是居民生活的重要部分,《民法典》颁布后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吸收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合同的定义、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在此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应当妥善实施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安全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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