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女子盗窃好闺蜜45万余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21-12-30 11:59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蓬法宣 

12月29日,记者从江门蓬江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的盗窃案件,女子冯某欣利用闺蜜对自己的信任,在6个月内先后利用被害人手机微信、支付宝,分19次向自己账户转账共45万余元,最后因犯盗窃罪,被蓬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王某红是一名宠物店店主,因冯某欣常来宠物店串门,一来二往熟络以后便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闺蜜。可是,王某红不知道的是,眼前的这位“好闺蜜”在外欠了多笔债务,还把“小算盘”打在了自己身上。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冯某欣曾多次到王某红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的家中作客,趁借王某红手机玩游戏之机,偷偷将王某红手机的微信和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的钱款转账至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中。至2021年1月24日为止,冯某欣先后19次从王某红名下账户中转移钱款,把王某红十多年存下的45万余元转移干净,王某红反应过来后追悔莫及。案发时,上述款项已被冯某欣用于日常挥霍耗尽。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冯某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欣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8万元,可对被告人冯某欣酌情从轻处罚。故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

法官温馨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防火防盗防闺蜜固然是一句玩笑话,但在对本案被告人冯某欣的所作所为表示斥责之余,基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广大群众应注重对例如手机等装有大量个人信息的私人物品严加保管,切不可随意长时间借给他人使用,即使需要借用也应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钱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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