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新交宣
12月16日,记者从江门新会交警部门获悉,新会有一男子因醉酒驾驶被约束至酒醒,被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和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近日该男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还没到一年时间又酒后驾车上路被交警部门查获,被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12月5日晚,新会公安分局睦洲派出所交警队在辖区开展查处酒驾行动,陈某坚驾驶粤J105**号牌小型轿车被民警依法截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快速检测,陈某坚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9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的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陈某坚于2020年8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江海交警查处过,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此次被抓,显然陈某坚并没有从上次的处罚中吸取教训。据陈某坚自述,晚饭期间喝了点小酒,自以为当晚的酒驾清查行动已经结束,抱着侥幸心理上路,没想到再次被交警部门查获。
陈某坚抱着侥幸心理二次酒驾,最终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期间仍无证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新会交警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天以下拘留。
新会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期间继续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获,驾驶人将受到严厉处罚,处罚标准等同于无证驾驶。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朱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