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王开丽 黄杏瑜
记者日前从江门蓬江法院获悉,近日,蓬江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倾情化解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司法温度。
2013年,女子李某和男子林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直接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多年以来,林某未能按期支付抚养费,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承诺付清拖欠抚养费并按期支付此后的抚养费。
签订调解协议后,因林某未按照调解协议支付抚养费,李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速开展财产查控工作,对林某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林某发现账户被冻结后马上主动联系法院,向法官倾诉生活难处并表示尽最大的努力支付部分抚养费。
法官从林某处了解到其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一直阻碍林某行使探视权。法官意识到,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背后隐藏着探望权的行使问题,对他们的女儿来说无疑是双重伤害。为了解决根本矛盾,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到场主持调解,双方就抚养费、探望权问题一度激烈争吵,执行法官及时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冷却双方情绪,并瞄准时机进行心理疏导。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之下,李某终于明白父母之间错误的相处模式以及在女儿成长过程中父爱的缺失,可能会给女儿的心理健康成长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很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林某当场支付抚养费10000元,李某也同意他每周日可以来探视女儿。
【法官说法】: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通过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的方式关心和陪伴子女,这也是子女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需求。父或母一方不能以探望权未得到满足为由拒付孩子的抚养费,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不能故意阻挠对方探望子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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