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益诊所|交通事故后双方都不承认责任,交警能否扣车?
2021-12-08 17:1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不承认责任,交警扣车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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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丰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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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jacky

请问:交通事故双方都不承认责任或者对交警认定的责任不服,交警要扣车,能不能扣车,依据是什么呢?交警说如果不承认责任划分就要扣双方的车然后看监控,如果这样扣车又依据什么?

解答人: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王学堂(曾任佛山市某区司法局局长,长期从事行政复议等工作)

关于第一个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车的权力,但不能随意化。赋予交警扣车这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有:

一是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是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46号)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因此,上述法律法规赋予了警察扣车的职权。但与此同时,公权力的行使有边界和限制,有权不能滥用,这是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所决定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交警的责任认定是交警的法定职权,要遵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原则,不能以“扣车”作为强迫双方当事人认同责任划分的手段,否则就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结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4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也就是说,看监控是警察的权力,该权力行使也不能以双方当事人是不是承认责任划分为依据,行政执法要遵循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不能轻信当事人的话,更不能以当事人不承认就扣车作为威胁。

目前,个别基层执法人员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作不老实、不听话、不服从执法的理由,不但不认真听取陈述和辩解,反而以对方一申辩就扣车相威胁,这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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