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景瑾瑾
12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与建议的公告。根据《意见稿》,明码标价监制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销售人员信息等都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同时,《意见稿》还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开发企业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不得误导购房人,不得公示和宣传分期首付、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信息。
项目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等都应公示
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近年的管理经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佛建房市(2010)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按照《意见稿》,商品房销售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台和公示簿,便于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相关信息。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交互终端等方式多渠道展示项目公示信息。申领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由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项目信息二维码和项目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信息二维码,主动引导购房者通过手机移动端获取项目公示服务信息。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人员信息、信用信息、明码标价监制信息、房屋销售信息、预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装修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信息、项目停车位(库)信息(包括人防车位信息),都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更新。
项目内外和户型设计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必须公示,尤其是噪音、烟尘、污染、辐射、隐私、通风、采光、装修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公示应及时、准确、全面。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公示信息应与规划部门审核的规划图纸注明的规划功能保持一致。公示信息应明确告知项目商品房功能属性,并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购房人书面确认公示商品房功能属性的知悉情况。
开发企业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
同时,《意见稿》还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制作宣传单、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发布不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不得误导购房人,不得公示和宣传项目众筹、分期首付、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信息。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地铁站点及其他规划配套等不确定信息,应以当时的政策信息为准,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公示的不确定信息不得作为确定信息进行宣传推广。
样板房优先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样板房展示内容应与房屋实际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设施设备的,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交房标准或非交房标准。项目存在多个户型的,应设置各个户型的交付样板间。样板间入口处应显著标识该样板房的户型编号。异地样板间应明确标识方位。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保留至项目全部商品房完成交付三个月后。
样板间设置应与商品房规划属性和使用功能一致,创意样板间的设置不得诱导业主违规改变商品房规划属性和使用功能。不得用创意样板间代替交付样板间。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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