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部门: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
2021-12-02 19:4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整治对象主要面向省属高校及其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自考助学机构,省外高校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等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唯

12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通知,宣布在2021年10月-2022年2月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

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对象主要面向省属高校及其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自考助学机构,省外高校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等。重点围绕《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相关内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宣传行为开展整治工作。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是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市教育局、各高校和各省外高校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广告宣传,查找存在问题,立行立改,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报告报省教育厅。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和与本校有业务关联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等开展自查自纠;在粤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务的省外高校对其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的社会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督促有关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高校及时处理自查自纠发现和社会反馈的问题线索,对于未经本单位法人授权擅自发布相关广告宣传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属地有关部门移交线索。

如涉及跨地市、跨省、境外等需要省直以上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送学校属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厅。

第三阶段为总结巩固阶段。各地、各高校需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区域(本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工作,视情况通报违规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相关内容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

有关书面授权或审查备案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高校应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校内二级学院和高校设置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含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广告宣传。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四)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无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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