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后竟还有“最低价” 这是不是消费欺诈?
2021-11-22 20:3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一年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对欧莱雅公司的一宗类似官司作出判决。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柳卓楠

网友“静宜z”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有此遭遇的还不止她一人——

今年10月20日,她在电商主播李佳琦的直播间购买了号称“全年最大力度”的欧莱雅安瓶面膜,“仅需429元”(共50片)。然而,今年“双11”期间,“全年最大力度”遭遇价格“滑铁卢”:“双11”当天同款现货(在欧莱雅官方旗舰店直播间)叠加使用优惠券后的价格只需200多元,价格近乎“腰斩”。

“最低价”后竟还有“最低价”,这种促销是不是消费欺诈?消费者能否据此获得三倍赔偿?

其实,欧莱雅的做法“似曾相识”。一年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对欧莱雅公司的一宗类似官司作出判决。

现象:
“最低价”十多天后又遇“最低价”

这几天,美妆品牌巴黎欧莱雅“双11”期间安瓶面膜被指存在“价格猫腻”事件不断攀上热搜。11月17日前后,多名消费者在黑猫投诉反映称,薇娅直播间声称产品最低价,不可能还有比其直播间更便宜的,结果欧莱雅直播间直接放大额优惠券。有的消费者表示,欧莱雅一款面膜在李佳琦和薇娅直播间预售要429元,号称年度最低价,结果“双11”欧莱雅自己直播间只要257元,希望欧莱雅退回差价。

“欧莱雅退差价”“虚假宣传”等话题迅速在网络发酵,虚假宣传投诉量一度超过2.5万次。随后,李佳琦、薇娅纷纷发布声明称,在此事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李佳琦和薇娅直播间将暂停与巴黎欧莱雅官方旗舰店的一切合作。11月18日,“巴黎欧莱雅”官方微博发布两条消息对“安瓶面膜事件”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称将给相关用户发放优惠券以补偿。

尽管如此,不少消费者有此疑问:巴黎欧莱雅的行为是不是消费欺诈?

如果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判例:
承诺“更划算”结果“双11”更低价
欧莱雅被判违约赔200元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这宗案件中,主人公名叫刘静(化名)。

2019年10月11日,欧莱雅公司运营的微博账户“修丽可SkinCeuticals”发布文章称,参加预售活动是购买紫米精华的最好时机,比“双11”当天购买更划算。

同年10月21日,刘静在“修丽可官方旗舰店”支付200元定金预定2套预售套装,每套含紫米精华正装(30ml)1瓶,中样装(15ml)2瓶。

同年11月11日,刘静支付上述订单尾款,共计1910元(含定金),并于当日下午签收预售商品。当日晚间,欧莱雅公司通过某主播直播间销售秒杀套装,每套售价850元,含色修精华正装(30ml)2瓶、赠品紫米精华中样装(15ml)3瓶,限量一万份。上述商品中同类精华成分一致,仅规格不同。

黑猫投诉平台截图显示,不同消费者以“修丽可SkinCeuticals”为对象发起的集体投诉分别为976件、174件、97件,共计1247件,投诉主要内容均为该品牌“双11”活动预售商品不遵守最低价格承诺,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为此,刘静起诉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欧莱雅公司按预售套装的三倍价款赔偿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欧莱雅公司则不同意这一诉讼请求,认为:首先,欧莱雅公司已履行了紫米精华预售活动的承诺约定,预售套装与秒杀套装属不同商品,不具可比性,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预售套装投诉亦得出如上结论,故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其次,即便刘静认为购买案涉紫米精华预售商品时未经比较、欠缺考虑、无法选择,其在收货后7日内亦未主张退货,自动放弃了对“冲动购物”给予的冷静期权利。

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释明后,刘静坚持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欧莱雅公司赔偿包括欺诈、违约等在内各项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指出,欧莱雅公司微博内容不存在对商品质量、功效的夸大或虚假描述,刘静对案涉商品本身亦未提出存在缺陷、瑕疵等异议。双方就案涉各类商品销售价格无异议,而直播电商行业普遍存在“低价限量带货”惯例,该价格策略不具有普适性,本案中出现相似商品在直播间售价更低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欧莱雅公司并无欺诈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刘静与欧莱雅公司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后者微博内容明确传达了购买预售商品较“双11”当天购买更划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要约,属于合同内容。虽然案涉两种商品属于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但从一般消费者认知上看,二者紫米精华重叠率高达75%,销售价格相差700元,不应以此否定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得到“最划算”相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组合的合同目的。此外,冷静期权利属于消费者的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非信赖利益保护的唯一方式,刘静可通过向欧莱雅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弥补损失。

广州互联网法院据此判决欧莱雅公司违反了对刘静的“最划算”承诺,构成违约。综合考虑两款商品的种类、数量、售价以及直播商品限量销售等因素,酌情判定欧莱雅公司赔付200元。

消费者关注:

1、网络促销承诺属于何种性质?

该案主审法官——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介绍,本案中,欧莱雅公司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发布真实有效的价格保护承诺,其本意即为参加预售活动能以最低折扣、最低价格购买含紫米精华的商品,从而让消费者产生明确消费预期,消除其对商品价格波动疑虑,缩短达成消费意愿的时间,促进购买行为的实际发生。所附预售商品的交易链接亦是为促成此目的。微博受众的不特定性可帮助欧莱雅公司挖掘潜在消费者,扩大交易对象范围,并不影响其要约目的的达成。因此,不能单纯因交易对象不特定来否定该微博促销广告的要约性质。

田绘表示,该微博促销广告内容具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符合法定条件,构成要约,也当然成为双方网络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欧莱雅公司理应受到其官方微博“最划算”要约的约束。

2、相似或高度重合的商品组合在价格上有无可比性?

对这一问题,田绘介绍,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对划算与否的认识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理解。“交易效用”理论提出,消费者购买一件商品会同时获得两种效用:获得效用与交易效用,其中交易效用取决于消费者支付价格与该商品参考价格的差。当商品参考价格高于支付价格时,交易效用出现负值,消费者将对该笔交易产生“不划算”的认识。

虽然案涉两种商品组合确实属于两种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但如果在商品品类、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相同商品重叠率等方面达到“相似或高度重合”程度,则可认定不同商品组合在价格上具备可比性。比对案涉两类商品,可以发现:从折扣率看,预售套装整体折扣率为50%,秒杀套装整体折扣率为32%。从商品组合看,两者均含紫米精华,且紫米精华重叠率高达75%。从商品销售价格之和看,两者相差700元(2660元-1960元)。

田绘表示,虽然案涉两种商品属于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但不应以此否定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得到“最划算”商品组合的合同目的,否则无法保护消费者免受价格歧视。在具体比价过程中,可从整体折扣率、销售价格、是否限量销售等因素衡量一般消费者认知中的交易效用,确定是否存在变相价格歧视等行为。

启示:
直播电商行业经营者应遵循价格保护承诺

“近年来,直播电商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已成长为最火爆的互联网产业之一。”田绘表示,直播电商行业普遍存在“低价限量销售”惯例,大部分直播间主播销售的商品独家折扣大,价格往往低于正常促销价格。这正是直播电商的最大优势。因此,直播电商行业“低价限量销售”行业惯例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值得司法保护。

因此,田绘说,出现相同或相似商品在直播间售价更低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保护直播电商行业“低价限量销售”惯例的同时,应注意平衡行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间的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遵循先前的价格保护承诺,不断提升自身的经营水平和服务理念,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购物体验。(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