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银行无法证明盗刷系持卡人泄露信息时银行全责
2021-11-11 20:2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银行应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1月11日)公布第30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169号明确:银行卡遭盗刷,发卡行无法证明属持卡人泄露信息造成的,则发卡行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中,徐欣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延西支行”)储户,持有借记卡一张。

2016年3月2日,徐欣上述借记卡发生三笔转账,金额共14.62万元。转入户名均为石某,转入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后公安机关查明,此次作案由谢某负责转账取款,上家负责提供信息、补卡,谢某盗刷了周某、徐欣、汪某等人银行卡内存款共40.07万元。谢某等3人涉嫌盗窃案后被移送审查起诉。

徐欣向法院起诉请求招行延西支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招行延西支行给付徐欣存款损失14.62万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招行延西支行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招行延西支行与徐欣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招行延西支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欣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系因案外人谢某非法获取徐欣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招行延西支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进行转账所致。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招行延西支行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不能成立。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外人谢某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招行延西支行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徐欣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因此,就徐欣自身具有过错,应当由招行延西支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招行延西支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招行延西支行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徐欣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招行延西支行对徐欣的账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旨在通过该指导案例明确: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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