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晚政见】中国境内个人破产案三大类型已“凑齐”
2021-11-10 18:3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个人破产重整首案、个人破产和解首案、个人破产清算首案均已出现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某破产。这是中国境内诞生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至此,我国境内个人破产案的三大类型均已“凑齐”。

个人破产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形式

目前,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制度安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北京法院网上的一篇文章《香港地区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规定》中说,“个人破产在香港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态的现象,破产制度作为针对民事债务的法律安排已经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和运用”。例如,港星钟镇涛破产案就是典型的个人破产案。而在我国境内,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尚没有覆盖全域的个人破产法。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也就是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有三种形式——个人破产清算、个人破产重整和个人破产和解。

今年9月3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在回答记者有关自然人破产的提问时表示:“我们平时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外,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

目前三种个人破产案件均已在我国境内产生

我国境内裁定生效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也是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今年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某某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裁定书,他欠债总额约75万元,法院裁定批准了他的破产重整计划,包括:梁某某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某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今年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张某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这是境内首宗立案和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该案中,债务人张某某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目前已退休,主要收入为养老金和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今年6月,张某某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法院次月裁定受理其申请。经审核确认,该案中的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张某某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张某某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债权人9月22日书面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经债务人申请,深圳中院裁定终结个人破产程序。

呼某某个人破产案则是我国境内法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该案中,原在深圳经营教育培训机构的呼某某,受商场倒闭影响,不得不关闭培训机构,导致负债480余万元。呼某某卖掉其唯一住房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仍负债100余万元。呼某某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他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认定呼某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近日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某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他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支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免责考察期满后,法院将根据呼某某考察期间的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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