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义务仍支付高额保费?揭阳中院通过“保单变现”追缴案件受理费27.8万元
2021-11-04 11:18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重要金融工具,日益成为人们财产的重要组成成分之一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徐曼芬、李洁

当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时,对保险合同能否强制执行?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跳出了执行不动产、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的传统思维模式,进一步拓展执行路径,破解执行顽疾,通过执行一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成功追缴被执行人拖欠的案件受理费27.8万元。

据了解,该执行案涉一宗借款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揭阳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27.8万元由江某虹等7被告承担。调解书生效后,7被告未向法院缴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揭阳中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江某虹名下购买了多份保险。执行法官遂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发出协助查询函,查实江某虹名下共有21份保险合同,总保单现金价值超40万元。

合议庭经认真研究,认为可对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遂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以受理费金额为限冻结江某虹名下的保单,并向江某虹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

由于被执行人江某虹未在限期内提出异议,揭阳中院依法在受理费限额内对其中7份保单予以强制解除,并扣划相应保单的现金价值28.34万元。随后,执行法官向江某虹发出通知书告知扣款情况,并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银行账号接收剩余款项。直至期满,江某虹没有提供相关账号,执行法官扣除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后依法将余款予以提存。至此,该案全面执结。

法官介绍,在多数人的观念中,由于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尤其是人身保险,常被归入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中。那么,保险产品究竟能否被强制执行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人身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法官表示,当前,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重要金融工具,日益成为人们财产的重要组成成分之一,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愈发具有重要意义。申请执行人知悉被执行人投保情况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相关线索,避免被执行人通过投保方式躲避债务。人民法院也将加大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产品的查控力度,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并通过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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