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金额5640.76万元!广东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10-30 11:4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涉新东方、爱尔眼科等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丁玲
通讯员 粤市监

10月30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持续组织全省系统开展“护苗助老”“铁拳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教育培训、医疗美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民生领域违法广告。

今年以来,已查处违法广告案件3007宗,罚没金额5640.76万元。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不法行为,现选取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三批)予以公布。

一、东莞市晋递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网店的商品销售页面上发布“开光五行助事业官运招财旺财转运”“保平安开光”“辟邪皮丘招财”“化太岁”等包含迷信用语的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

二、广东灵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百度推广网页和公司落地页发布了“提前知命”“八字姻缘”“改变命运”“手机数字结合八字,数字解读,破译号码对运程、事业、感情、健康等影响,快来测测你适合什么手机号码吧!”“运势密码”“破译号码对你的影响和暗示”等包含迷信用语的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8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三、广东快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广州豌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委托杭州双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今日教育杂志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今日教育传媒”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连续补课43周,8岁少女不幸离世:同样的悲剧还在上百万家庭里上演”的销售豌豆思维课程的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四、东莞市天鼠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天鼠家居专营店”销售原森态电动口罩和一次性防尘口罩,在12个商品ID的销售页面上发布了:“99.97%过滤率”“特邀请国务院环保专家、通讯及理工博士及自然医学专家组成的‘原森态’专家研发团队”“医用灭菌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防流感”“防甲醇毒灰”“防病菌防毒”“抗击0.3um微粒”“hepa过滤网对0.1微米和0.3微米有有效率达到99.7%”“延长使用寿命5000小时”“3千小时超长使用寿命”“96%超强阻隔”“对于0.3um颗粒的有效阻隔高于96%”“过滤率≧96.3%”“96%超强隔阻”“所有指标>95%”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前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70万元。

五、深圳市英旗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2021年英旗-思远衡中体系初三培优夏令营,全面模拟衡中教学管理模式,衡水一线名师任教,举办8年以来考入清北50人以上,985重点高校已逾千人。经过夏令营培训的学生有几十名同学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杨XX等数名同学被牛津大学等海外名校录取,考取复旦大学……一流名校的同学更是近千人”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前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六、广州市越秀区龙文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利用自建网站、展示牌等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每一位学科教师都有辅导学生单科成绩提高30至100分的优秀记录”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七、深圳市龙岗区学知源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3月3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学知源】教学设计PK大赛火热展开——人生在勤,不索何获!”文章及其经营场所大门处的海报宣传中,均利用所培训的学生即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证明等对外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0.01万元。

八、广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利用自建网站、宣传单张等发布含有“暑假志高班师资:顶尖的中考教师团队”“始终紧扣考试核心考点与中考精华考点,高效有用”“暑假志高班师资:具有过硬的教学功底及经验,熟悉考试趋势及精准把握中考考点”“最终达到提高分数的目的”等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1.49万元。

九、广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了“全飞秒的激光,今天矫正,明天上班”“术后痛感轻微、不留疤、复发率低”“轻松的手术体验,无痛感,快速恢复”“晚上配戴8小时,白天恢复1.0高清视力一整天”“飞秒激光可以精确制作出80微米的角膜瓣”“飞秒激光替代手术刀,精确至微米级(1/1000毫米)”“ICL注入后一年内的最佳视力,99%以上等于甚至高于术前矫正视力”及使用术前和术后图片进行对比等宣传内容,且在未标明专利号和专种类的情况下发布“其中鼻内窥镜下鼻腔泪囊造孔术……已获国家医学技术专利”等广告用语。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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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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