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今天公布典型案例,认定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
2021-08-05 19:3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2020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中一宗案例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成为疫情发生以来一些纠纷中的争议点。今天(8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许某莲是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是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海区人社局”)。

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许某莲向江海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海区人社局同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许某莲不服,认为其出院后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届满前,因新冠疫情交通管制的原因,无法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适当扩宽审查标准,且江海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未说明任何具体原因,即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莲申请认定工伤的事故发生在2019年2月15日,入院治疗将近一年之久,其出院后恰逢新冠肺炎病毒防控特殊时期,各地均实行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许某莲所在的户籍地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其于2020年1月22日出院后回村居住,于2020年2月5日需要外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因交通事故造成行动不便及疫情影响,最终无法前往。

另据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江门市区县政府采取了为期13天的交通管制、自然村及社区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疫情影响期间应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法院指出,许某莲于2019年2月15日受伤,扣除江门市疫情防控为期13天(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交通管制期间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许某莲于同年2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法院判决:撤销江海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该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据了解,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到底何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仅写明了判断标准,即发生的客观事件必须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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