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东省检察院今天(7月30日)公布了4件广东省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住宅小区业主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门市江海区“某某花园”“某某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2021年2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海区院”)在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排查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3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3月19日,为进一步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江海区院组织召开“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公开听证会。会上,经听证员评议和与会代表研讨,达成一致共识:一是辖区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共同加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加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引导促进行业自律。
3月30日,江海区院向该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截至2021年5月,区公安分局已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住宅小区、商场学校、楼盘销售部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依法依规安装的场所要求签订承诺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场所责令限时整改并接入公安网管系统,对违法安装的场所作出拆除并清空所有数据的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银行客户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湛江某银行客户经理王某非法出售其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银行客户账户信息共31465条,信息内容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账号等,上述信息被相关贷款公司用于拨打电话并推销贷款业务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中发现了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2020年8月24日成立办案组立案调查。办案组通过调阅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全面掌握王某违法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并多次走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湛江银保监分局”)听取意见,了解银保监系统的日常监管模式并调取该局的职能规定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于2020年9月9日向湛江银保监分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加强对银行机构的监管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范金融信息泄露风险,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湛江银保监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落实整改工作,启动调查程序,调取涉案人员王某信息及相关材料,并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情况,同时督促涉案银行对内部风险情况开展排查,采取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涉案银行积极开展风险排查,组织开展了王某案专项警示教育大会、“合规大家谈”、客户信息知识测试等活动;制作了客户信息保护的口袋书向全体工作人员派发;拍摄警示教育片,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2020年12月31日,湛江银保监分局以涉案银行对客户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案由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月4日,湛江银保监分局对王某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售楼场所违法采集消费者生物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惠州市部分房地产售楼处为便于商品房销售及计算销售人员业绩等目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使用、储存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成立专案组,以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较泛滥、易忽视的房地产领域为“切入口”,在辖区内开展多方调查和走访后,于2021年3月1日部署开展全市房地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为协同调查,惠州市院启动了市、区县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各区县院开展初查,于3月5日至3月22日期间,分别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局等17个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立案后,惠州市院专案组先选取7个在售楼盘作为重点查实有关情况,再商请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公安局等多个执法部门协助开展全市范围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全市500多家在售房产项目是否存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情况。为准确厘清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确保整治效果,惠州市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脸技术专家、相关行政机关、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房协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和房产企业代表进行磋商,广泛听取意见,共商推进整治方案。3月期间,惠州市区两级院分别向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分局、房产管理局等17个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消除隐患、加强监管、规范行业自律,构建长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相继出台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惠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和《惠东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人脸识别信息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联合执法和督促限期自查自纠等方式要求彻底整改、规范管理。截止5月,全市共联合排查在售项目651家次,督促涉案售楼处全部按要求彻底整改,删除非法采集信息99726条,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和维权引导2000多人次。
2021年5月下旬,惠州市院分别联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回头看”,对全市7个县区24个在售楼盘进行抽检,经确认均整改到位。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梁某某在网上购买2000多套公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材料,非法出售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获利56035元。2020年5月,王某某、刘某某经蒋某某介绍,在网上出售大量公民身份证照片和营业执照照片,其中王某某、刘某某共获利10000元,蒋某某获利10000元。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兴县院”)在审查梁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发现梁某某等4人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9月14日,新兴县院对梁某某等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为及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材料,新兴县院在办理该案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梁某某等4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利情况的供述、相关书证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查清梁某某等4人侵害众多不特定个人信息安全的事实。
新兴县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1月20日,新兴县院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梁某某等4人按照获利金额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6035元;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7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梁某某等4人非法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梁某某等4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全部支持了新兴县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4名被告人均无提出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并移交执行。(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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