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破产法专家李曙光:个人破产并非纵容老赖也不是不用还债
2021-07-19 18:39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今日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在深圳办结,专家李曙光解读个人破产法相关问题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受访者供图

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在深圳办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今天(7月19日)将该案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梁某某。

关于个人破产相关问题,羊城晚报·羊城派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

李曙光

羊城晚报·羊城派:个人破产在我国此前开展的情况是怎样的?

李曙光: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早就有了。2019年,我国境内的温州出现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由于我国境内当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温州的这个“首例”,没有法律依据,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减免债务的行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

羊城晚报·羊城派: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否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李曙光: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目前还只是“半部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2007年开始实施,至今已实施14年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我认为,首先,破产法律制度欠缺完整性——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没有事业单位、其他法人的破产制度。其次,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制度、和解制度都需要修改完善,当然这些跟个人破产也有关系。

羊城晚报·羊城派: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纵容老赖?

李曙光: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一套“组合拳”。一者,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给区分开来。二者,通过个人破产的申请、申报、审查程序,法院还可以识别、发现老赖以及失信无信之人,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各种限制、处罚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羊城晚报·羊城派:一旦被法院裁定个人破产,是不是意味着不用还债了?

李曙光:不能简单这么说。个人破产是对“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主要采取清算与重整两个不同的处理方法,清算是有条件地豁免其全部债务,这个豁免还有一定期限的等待。而重整则是豁免其一部分债务。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本身就没有能力归还全部欠款,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给其一个解脱债务的机会,所以并不是简单的不还债。

羊城晚报·羊城派:我们注意到,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的人中,不少人并不了解个人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区别。比如,梁某某最初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更改为申请重整。个人破产清算与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李曙光:个人破产清算意味着其全部债务可能要被“一笔勾销”,因为实在还不了。走破产清算程序也有条件,例如在一段时间内,对债务人的个人高消费行为、市场投资经营及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比如债务人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不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等。

相对个人破产清算,重整更复杂些。如果法院裁定对具备重整条件的债务人进行重整,意味着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要按重整协议逐月按期归还部分债务,这当然对债权人更有利,对债务人的约束也更强,个人重整同时也是债务人更愿意承担责任的一种选择,但个人重整的执行成本相对更高,因为需要监控债务人的收入、定期监督债务人把多余的钱汇到指定账户、债务人出现收入变化情况与债权人发生争议的解决,等等。

国际上更流行的是个人破产清算,美国也有个人重整,但实施的效果普遍不太好,因为它的成本很高——监控成本、实施成本相对都比较高。但我们国家有我们的国情,我国境内的个人破产首例案件重视个人重整,反映了我们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价值取向。(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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