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市民有病投保索赔遭拒,法院:保险公司没问你就没义务说
2021-07-08 18:5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法院旨在说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谢君源

今天(7月8日)是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广州市法院发布保险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保险法律制度。在其中一宗案例中,法院旨在说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

在该案中,祖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后被诊断为“右乳癌”,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抗辩称,祖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故意隐瞒曾患有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等疾病,且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查,保险公司与祖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并未提及妊娠期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的询问事项,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曾向祖某解释该“糖尿病”包含妊娠期糖尿病、亦未询问祖某是否患有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曾询问祖某是否曾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存在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的情况,故祖某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向祖某支付保险金。

法官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我国关于如实告知义务采取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于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应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曾向投保人进行询问。(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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