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河湖长巡查每次不少于10分钟、不少于1公里
2021-07-04 14:49 羊城晚报•羊城派
广州更新河湖长巡查指导意见,预警机制被引入,不同水体采取差异化方式巡查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怿韬
通讯员 赵雪峰

7月4日,记者从广州市河长办获悉,因应当前广州河湖管理形势,河长办对《广州市河长湖长巡查河湖指导意见》进行更新(以下简称“新指导意见”)。

相比原有指导意见,新的指导意见将河湖长巡查水体次数及频率,与河湖水环境预警机制相关联。原有指导意见当中对河湖长巡查的一些规范要求,被保留并细化至新指导意见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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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河湖长每次巡查重点关注7类问题

根据新指导意见,原则上各级河湖长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0分钟,里程不少于1公里。河湖长巡查一般由河湖长本人执行,本人确因工作繁忙无法按规定巡查河湖的,可委托河湖长助理落实巡查。

河湖长助理应熟悉掌握责任河湖情况、河湖长巡查内容、巡查记录问题处理等巡查要求;使用委托河湖长本人的账号登录河湖长APP,在线记录巡查情况、处理河湖问题;在巡查结束当天,向委托河湖长本人报告巡查情况。

对无法通行的偏远、险峻地带且长期水质较好的河段,河湖长可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开展巡查工作;河湖长召集会议研究解决河湖问题、现场处理河湖违建、污染源等问题,视同巡河,可在河湖长APP中“巡河多样化”功能上报情况。

对于河湖长巡查内容,新指导意见作出更新,要求各级河湖长巡查时,对责任水体内的垃圾、违建、水质、污染、设施安全、排水设施、其他等7类问题进行巡查。

水面是否有垃圾河底是否有明显污泥,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堆场等,水体是否有颜色异常黑臭富营养化,是否存在工业农业“散乱”污染源,水体岸线设施是否完整,排水管道设施是否出现破损或功能缺失,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安全环境的问题等内容,均为各级河湖长巡查时需要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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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等级越高巡查频次越密

在新的指导意见当中,河湖巡查预警机制被引入。广州各级河湖长对责任水体的巡查频次,将与预警机制挂钩,实现差异化巡查。

根据新指导意见,河湖巡查预警分为通报预警、水质预警和问题预警,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同时触发多个预警条件的河湖,以最高预警级别预警。

对于最高级别的红色预警,新指导意见明确: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重大问题的河湖,次巡河周期立即启动红色预警;水质评价为“黑臭”的河湖,次月启动红色预警;以河湖为单位,通过大数据分析方法预测每条河湖的水环境质量风险,预测河湖为极高风险的(疑似“黑臭”),启动红色预警。

一旦相关水体被启动红色预警,区级河湖长每月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1天次/每条(段);镇街级河湖长每月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5天次/每条(段);村居级河湖长、河段长每旬巡查预警河湖(河段)不少于5天次/每条(段)。对于橙色、黄色、无预警的水体,各级河湖长的巡查频次相应降低。

对于无预警的水体,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河湖长也要动态掌握情况,结合实际开展自主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并上报河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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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如何处理?新指导意见予以细化

对于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该如何处理,各级河湖长工作沟通机制问题,新指导意见亦给予细化。

新指导意见要求,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过河湖长APP上报至区或镇街级河长办。村居级河长、河段长巡查发现倾倒垃圾等轻微、可自行组织处理的问题,可在河湖长APP中勾选自行处理选项,并通知当事人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发现其它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通过河湖长APP上报至区或镇街级河长办,由区、镇街级河长办按职责范围交办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

镇街级河湖长对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以及下级河湖长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解决;对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河湖长APP上报至区河长办,由区河长办按职责范围交办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

区级河湖长对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以及下级河湖长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处理,并交办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处理,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上报市河长办协调解决,上报协调的事项,必须列明区级河湖长协调情况。

市级河湖长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协调解决,由市级河长助理和联络员跟进、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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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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