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于6月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当日公布并实施。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法律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增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对此,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表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出于重复征税和公平竞争两方面考虑。
全岛封关运作以后,内地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行不同的税制安排。届时,如果货物由内地进入到海南自由贸易港,不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价格中仍然含有这两个税,这些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是直接的零售,还是加工后再进入到零售环节,都将再次被征收消费税,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
此外,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后,与零关税进口货物以相同的不含税价格公平竞争,还有利于降低海南本地的生产生活成本。
“因此,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冯飞称,下一步,将按照法律的要求,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好具体的办法。(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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