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通讯员 任宣
政府采取的隔离管控措施是否于法有据?个别群众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如何处罚?在流调中撒谎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应如何处理……6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围绕有关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当前全省疫情防控中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政府相关管控措施于法有据
记者:为防止疫情扩散,广州、深圳、佛山等地对部分区域的疫情风险等级作出调整,并采取相应的封闭管理、封控管理等措施,对离穗出省也增加了出行管理要求。请问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群众应当如何正确对待?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包括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
决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当前,广州、深圳、佛山等地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决定第五条规定,在广东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
为了能尽快控制疫情,希望大家对政府采取的临时性管控措施能够理性看待、顾全大局,多一份理解、支持和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硬仗。
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记者:前段时间广东省疫情控制得比较好,进入夏季以来,有些在低风险地区的个别群众在公共场所没有佩戴口罩,请问决定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疫情期间,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决定第五条规定了在广东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0年2月,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佩戴口罩的通告,目前广东疫情尚未完全结束,一些地区还出现疫情反弹现象。这次广州荔湾区“又一间茶点轩”一名服务员就因为送餐时未佩戴口罩而感染。
因此,我们提醒大家,当前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是每位群众守法抗疫的义务,即使生活、工作在低风险地区,也要严格遵守戴口罩的规定,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阻断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如果不听劝阻,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瞒报病史将被追责并面临失信惩戒
记者:接受流调是否是法律义务?拒绝接受流调或在流调中不如实提供情况,甚至故意说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防控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流调的目的包括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分析和发现传播途径,排查和保护可能的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确保他们的健康。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决定第五条对此也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在广东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
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个人如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其失信信息还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受到惩戒。
群众配合核酸检测是法律义务
记者:目前有的地方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核酸检测工作,有个别群众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答:开展核酸检测是疫情防控重要措施之一,对早发现早治疗至关重要。
决定第五条对个人服从、配合防控工作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六条还规定了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法律责任,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发生一年多来,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了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其他防疫一线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给予了充分理解和支持,相信大家一定能坚持不懈,继续配合好各项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
同时,各级政府也要进一步优化工作,以更便利的服务取得群众的积极响应。
记者:最近,健康码又更新了规则,有些群众的健康码变成了黄色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出部分场所都受到了影响,群众应当如何对待?决定对此是否有所规定?
答:出示健康码是疫情防控措施中的一种,决定第五条规定,对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第六条还对不服从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好疫情防控义务。
这次疫情呈现的特点和以往有所不同,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健康码规则作出了修改。健康码变成黄色,虽不代表健康一定出现问题,但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大家要理解支持,按照政府指引做好核酸检测等工作。
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当坚持依法防控,加强综合研判,提高防控措施的精准度,在确保疫情防控有效及时的前提下,力争最小限度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记者:近期,网络上出现了有人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不实信息的现象,请问这种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编造不实疫情信息或随意传播道听途说、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已经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而且严重影响了防疫工作,其危害不言而喻。
决定第六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对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政府发布的信息为准。
各地政府要依法做好隔离人员生活保障
记者: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决定是如何明确政府的生活保障义务的?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在抗击疫情这场硬仗中,“米袋子”“菜篮子”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生活保障是保民生的重要环节,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做好生活保障工作。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单位需要履行怎么样的防控责任?
答:疫情防控工作是一项十分广泛的社会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治。决定第四条首先强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同时具体细化了九个方面的责任义务,包括:
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卫生消毒;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健康监测;督促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开学等规定;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同时,决定还明确对人流量大、人群聚集的公共服务单位,比如交通运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学校、文体场馆、养老服务机构等,要严格进行消毒通风、体温检测,必要时进行人流控制。
记者:在基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决定第三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以及疫情严重的城乡社区防控力量的布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做好重点人员摸查、居家隔离人员管理、动员群众参与防控、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疫情防控工作;
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居住区,加强重点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另外,决定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我们看到,面对疫情,不少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纷纷组建党员先锋队支援重点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体现了我们的制度优势。
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有关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发挥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最大效能,共同构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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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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