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祖父母已去世母亲也跑了,法院指定姑母为其监护人
2021-06-03 15:5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则指定监护的案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宁宇、夏建萍

父爱如山,母爱如水,每个孩子都应该拥有充满爱的快乐童年。失去了父母的孩子,该何去何从?又有谁来为他们撑起一片天?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则指定监护的案例——

温某(女)与邹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了女儿邹某某,邹某某出生后不久,母亲温某便离家出走,未履行抚养义务,邹某某先后由其父亲、祖母抚养照顾,其祖父在早年间已去世,后邹某某的父亲、祖母也先后去世。邹某某无人抚养,只能跟随其姑母生活。

为了让邹某某顺利入学和健康成长,其姑母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邹某某母亲及其外祖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作为邹某某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某某的母亲和外祖父母均未到庭。

花都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撤销邹某某的母亲及其外祖父母对邹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邹某某的姑母为邹某某的监护人。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的父亲、祖父母已经去世,母亲自邹某某出生后便离家,至今未归,期间未履行对邹某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邹某某的成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邹某某的母亲离家、父亲去世、祖母去世后,邹某某的外祖父母亦从未携带照料过邹某某,故可确认其三人目前不适宜担任邹某某的监护人,应撤销其三人作为邹某某监护人的资格。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邹某是胞姐弟关系(即申请人为邹某某的姑母),在邹某某祖母去世后,一直抚养照顾邹某某,使邹某某有所依靠,顺利就学及健康成长,且经调查询问,申请人和邹某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亦同意申请人作为邹某某的监护人,因此,按照目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邹某某的原则,指定申请人为邹某某的监护人。

法官:指定监护人
应当以最有利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

法官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系其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这属于监护权的自然取得。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取得监护权。但如果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均不履行抚养或监护义务,从而导致未成年人事实上由其他远亲或者其他个人进行照顾的,譬如亲生母亲改嫁或离家出走多年不归,(外)祖父母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后对(外)孙子女置之不理,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则应当以最有利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

就本案而言,法官说,邹某某的母亲、外祖父母虽然健在,但均不履行监护职责,从没有抚养过邹某某,对邹某某不闻不问,依法可撤销其监护资格。邹某某的姑母虽然并非其近亲属,但却对其进行了关心照料,给予了邹某某稳定的居所,解决其衣食住行问题,应准许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某某的姑母表示当地村民委员会因担心邹某某的母亲及外祖父母事后索要邹某某的监护权,不愿意为邹某某指定监护人,其没有相关文件,在为邹某某办理低保、上学、就医等事宜上困难重重。法院调查询问了邹某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后,村委出具了意见证明邹某某的姑母长期照顾邹某某的生活起居,同意其作为邹某某的监护人。

另外,法官说,作为被监护人,如其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应当听取其意见。本案中,考虑到邹某某已年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因此,为了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院询问了邹某某的意见,了解其跟随姑母生活的情况,综合考虑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邹某某的姑母作为邹某某的监护人,让邹某某有了法律上的依靠。邹某某的姑母也表示,一定会悉心呵护孩子,让其健康成长。(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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