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谭铮
通讯员 粤台宣
记者28日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获悉,继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台办、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供销社、农垦集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等18个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农林34条”),经省领导同意,于5月28日正式发布实施。
据介绍,此次“粤台农林34条”的出台,对“十四五”时期台胞台企参与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分享广东发展机遇,实现在粤农林领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当前公布的“粤台农林34条”可见,该措施主要涵盖农地林地使用(第1至第4条)、融资便利和政策支持(第5至第13条)、投资经营(第14至第26条)、人才和技术标准(第27至第32条)、开拓内销市场(第33和第34条)等五个方面,共34条具体措施。
据悉,此次实施的“粤台农林34条”具有三个方面主要特点:
一是忠于“农林22条”,着眼落实落地。在全面贯彻“农林22条措施”精神内涵基础上,将其中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和具体化。
二是聚焦研发创新,注重高质量发展。围绕“十四五”规划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在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申报农业和林业龙头企业、自创品牌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三是扶持多、程序简,突出广东特色。充分结合了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特色,全文共有16处明确提出台胞台企在申报有关资格资质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方面,与广东居民企业享有同等条件。
广东是台胞台企的重要聚集地之一,粤台农业林业交流合作起步早、基础好。自2006年以来,国家在广东省相继批准设立了佛山、湛江2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及珠海金湾、汕头潮南、梅州梅江3个台湾农民创业园。广东省政府先后批准设立韶关、江门、高要、汕尾等4个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为台胞台企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创造了广阔的舞台。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广东省累计台资农林企业1000多家,合同利用台资累计约21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累计约16亿美元,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200多家。
目前,台资农林企业在广东省珠三角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均有布局,投资遍及农业种植、水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饲料肥料生产、休闲观光农业等领域,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得益彰、优势互补、区域协调发展的格局。(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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