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如果正巧你就住在垃圾房的一墙之隔,会主张拆除吗?家住广州市白云区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扰,并起诉请求停止在上述地点堆放垃圾。
记者今天(5月27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垃圾房的存在系合法合理,不予拆除。
李女士:
不忍一墙之隔的垃圾房愤而起诉
居住在恒某街二楼的业主李女士,其房屋与京某街相邻。
2013年前后,李女士的房屋与京某街之间的小块空地被用作垃圾堆放,距离她的房子不过一两米仅一墙之隔。由于垃圾露天堆放,致使臭水横流,垃圾散发的恶臭严重影响了李女士的日常生活。她对此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垃圾堆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后来直接将该地方当做垃圾中转站。
该垃圾中转站经常在凌晨三四点进行垃圾转运,噪音严重影响休息。同时垃圾站的垃圾堆放不符合规定,垃圾堆放量远超垃圾站的容量。因垃圾不能得到及时清理,导致周围臭气熏天,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李女士经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询,涉案垃圾房由京某村京三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京三社”)、京某村京四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京四社”)、广州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物业”)、广州市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物业”)、广州摩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圣地分公司(以下简称“摩某百货”)共同使用,由君某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同时,李女士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涉案垃圾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属于违建建筑。
李女士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使用者停止在上述地点堆放垃圾。
垃圾房使用者:
垃圾房乃民生工程,不存在侵权行为
京三社、京四社辩称,垃圾房的建设和管理属于民生工程,投放垃圾的行为本身没有对李女士造成侵权。李女士认为垃圾堆放后没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产生的气味、噪音对其造成影响,则属于垃圾房的管理问题,与垃圾投放行为本身没有关联。另外,李女士在2017年购买涉案物业时已经知道垃圾房的存在,其对堆放垃圾可能造成的影响非常清楚,但仍然购买了涉案房屋,同时从购买的房屋价格上看也体现了上述影响。
圣某物业辩称,公司委托市政所每天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根本不存在堆放或露天堆放垃圾的现象,李女士没有理由要求圣某物业停止在垃圾房存放垃圾。君某物业则称,垃圾房是环卫市政工程,如停止堆放会对周围社区居民造成损失,影响社区居民的日常垃圾堆放。
摩某百货说,自2014年开始,其每年与市政所签订《垃圾清运合同与协议》,约定每年向其缴交一定的垃圾清运费用,并由市政所负责清理。因此,是否存放在涉案垃圾房不是由摩某公司所能决定。摩某公司仅为垃圾房的使用者之一,不是所有者亦不是管理者。
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女士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使用涉案垃圾房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垃圾收集点已经使用多年,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另外,根据广州12345的进度查询显示,区政府对相关信访进行了回复,表示会对涉案垃圾房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增加除臭通风等设施来解决垃圾房存在的现有问题。
法院:
垃圾房系合法合理,不予拆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可知,2012年京四社将位于广州大道北和京某街口交界处的垃圾中转站交由君某房地产公司拆除,后建成涉案垃圾房用于解决包括京某村周边居民及圣某公司、君某物业、摩某公司在内的生活垃圾,并由君某物业负责对垃圾房进行日常管理。
法院认定,京三社、京四社、圣某公司、君某物业、摩某公司将垃圾投放在涉案垃圾房处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合法投放行为,且考虑到涉案垃圾房由来已久,该垃圾房属于民生工程,对于解决城市垃圾问题、美化和改善居住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现李女士要求禁止上述被告在垃圾房投放垃圾则会导致大量生活垃圾无处投放,造成周边居住环境恶化,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故对于李女士要求上述被告停止堆放垃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投放垃圾行为本身并未对李女士造成影响及侵害,但由于堆放的垃圾并未得到管理部门及时有效的清理,产生大量异味,影响周围环境,并且垃圾转运的时间经常在凌晨三四点,产生的噪音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君某物业作为垃圾房的管理者,应尽到管理职责,及时对垃圾房内的垃圾进行清理,并对涉案垃圾房进行升级改造,增加除臭、通风等设施解决现有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实现百姓生活方便、城市环境整洁和谐发展的局面。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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