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通讯员 任宣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5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出台社会信用法的背景下,广东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社会信用法制建设。
商家采集个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条例》共8章58条,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覆盖多个环节,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归集采集不规范、共享有壁垒、应用能动性不强等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
对此,《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要求,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和应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当前,APP滥用权限收集用户信息、“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信息等问题引人关注。
对此,《条例》规定,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
《条例》同时提出,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归集、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等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守信主体可获得行政许可便利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针对目前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惩戒措施泛用滥用等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并实行清单制管理。
《条例》创设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适时更新,可以对守信主体在行政许可中予以便利、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加分、信用门户网站予以推介等。
同时,对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条例》规定应当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只能依据地方性法规,才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条例》还对补充清单的内容、程序均作了规范,并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备案。严格限制补充清单的范围为:约谈、重点监管、降低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8类措施,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据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魏文涛介绍,目前,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已归集国家、省及各地市共655类,共计约85亿多条信用数据,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人或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入住高档酒店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向公众展示奖惩应用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黄华东表示,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目前已着手研究制定省级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待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出台后,将做好衔接完善工作并及时出台。
同时,省发展改革委将支持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推动全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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