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莉
5月17日,教育部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于此项修订,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
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刘昌亚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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