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携带行驶证、运营客车超员50%以上,韶关一司机被判刑
2021-05-06 15:49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2021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罗某忠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 郭思琦
通讯员 粤交警

近日,广东韶关有位19年驾龄的老司机成了该市运营客车严重超员类案件中首位被判刑的驾驶人。

2020年11月27日下午,驾驶人罗某忠驾驶粤F0**69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乐昌汽车站出发往湖南省汝城县小垣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S247线19公里+100米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

经查,驾驶员未携带行驶证,且该车核载人数30人,实际共载46人,超员50%以上。当即,执勤民警对驾驶人和售票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罗某忠将超员乘客卸客转运。

民警对未携带行驶证违法行为现场依法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而根据严重超员违法事实,民警要求驾驶人到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进一步调查得知,当天驾驶人罗某忠驾驶粤F0**69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1名售票员及27名乘客由乐昌汽车站开出,出发时没有超员。

然而在途中,驾驶人和售票员明知已满座,不但没有拒载,反而是一路“捡客”,让上车乘客挤在过道上一路前行。当大客车于15时35分行驶至S247线19公里+100米五山镇水库路段时,因未携带行驶证、严重超员被设卡执勤民警查处。

最终,驾驶人对其驾驶大客车严重超员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罗某忠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营运车辆严重超员要被判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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