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赵娜
今天(4月13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年)》(以下简称“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某公司诉吴某追偿权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该案旨在说明:预扣利息的借款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在该案中,出借人姚某与借款人吴某约定借款106000元,姚某实际通过网贷平台转账支付89608.07元,吴某出借《收条》确认“收到出借人的现金106000元”,并签署了《说明书》:“实际转账金额扣除了相关费用16391.93元(管理费、风险金、服务费、首期冻结、VIP扣费、GPS押金、保证金等)。”后吴某未依约还款,保证人甲公司代为清偿后诉至法院要求追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相关费用”相对于借款本金明显过高,且该项费用由出借人姚某实际向谁支付亦未有证据证实,故其实质是变相收取高息并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应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表示,该案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对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郭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