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评论员 林如敏
4月9日,“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这桩案件起源于游客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升级到人脸识别,而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二审判决如下: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案情并不复杂,诉讼所涉金额亦堪称甚微,但此案可以说意义重大。外界对其冠以“人脸识别第一案”之称,预示它将为此后同类案件提供示范性作用,成为涉人脸识别隐私案司法判决时可供借鉴的一个样本。
人脸识别作为一项科技成果,其进步意义毋庸置疑,但是随之而来的侵犯个人隐私问题,也屡遭诟病。典型例子之一,有开发商把人脸识别系统用于判客,以此识别看房者属于自访客户还是中介带来的渠道客户,由此一些售楼处出现了购房者戴着头盔去看房的奇观。又比如不少APP采集访问者的人脸信息用于他途,也屡遭曝光。这说明随着人脸识别在各种生活场景中的广泛应用,未来滋生更多相关隐私、权益纠纷,当不是危言耸听。
科技会给人类带来更多的自由,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禁锢,这貌似一个悖论,事实上不过是辩证的一体两面,历史上每一次科技进步无不印证了这一矛盾性。但科技对此是没有责任的,人们对科技的利用方式是一切善与恶的根源所在,人脸识别同样如此。“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之所以引人瞩目,正在于它为科技的道德性做出了合理的研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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