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近日,四名赞比亚留学生因在中国的超市里偷盗洋酒7次共15瓶,被中国法院一审判决盗窃罪成立,单处罚金6500元。这个判决,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3月31日,江苏镇江中院对此做出说明,“我院基于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和部分被告人有立功、自首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单处罚金。4名被告人的遣送回国事宜,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落实。”同时,江苏大学也回应称:对三名被告人已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另一名被告人因居留证件过期离校,其在中国属于非法居留。
这一针对外国留学生盗窃犯罪而“单处罚金”的判决结果,之所以引发舆论争议,显然在于,在一些公众看来,该判决“判得太轻”,如“四个人一天牢都不用坐”“不能因为是外国人就法外开恩”……
而上述镇江中院及相关高校的回应,对于这些公众争议,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澄清。如强调“依法对被告人单处罚金”,意味着,“单处罚金”事实上是依法判决的结果,并不存在“法外开恩”问题;同时,“4名被告人遣送回国”,“三名被告人开除学籍”等回应也表明,针对这起留学生盗窃犯罪案件的完整处置,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单处罚金”判决,还进一步包括“遣送回国”“开除学籍”等后续处罚。
应该说,这些解释回应,确实言之有据。如依据我国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立功、自首”等也确实是法定可以从宽的情节。
也就是说,上述留学生盗窃案“单处罚金”的判决,尽管看上去“判得轻”,但实际上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从轻判决,并没有法外开恩。
不过尽管如此,进一步站在一视同仁、平等适用法律的公正司法角度,这一留学生盗窃案的判决,也并非没有可以完善的地方。
如,除了“单处罚金”,针对外国人犯罪案件,我国刑法专门设有“驱逐出境”这样的刑罚措施,如据该法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但让人稍感遗憾的是,对于该案,相关法院判决并没有适用“驱逐出境”这一刑罚措施,虽然,在事后回应中,法院强调了“遣送回国”问题,但“驱逐出境”与“遣送回国”显然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刑罚措施,而后者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两者在基本性质和严重程度上,无疑都存在区别。
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境内包括在华留学生在内的外籍人员数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18年,仅在华留学生数量就由23.82万增长到49.22万,增长了一倍。
同时,外国人在我国违法犯罪现象,也不断增长。依据我国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也就是说,无论犯罪人员是何国籍身份,只要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律都不仅拥有管辖权,而且必须“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尽管法律早已明确,但在现实中,囿于种种复杂的历史现实因素,针对外国人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常常在有意无意之间、或明或暗地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宽大处理倾向。
很明显,这种优待外国人倾向,不仅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精神,损害法律的公平公正,而且无形中也会对国人的尊严、情感构成某种伤害。
只有充分一视同仁、不卑不亢地平等公正处理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既不歧视,也不优待,才能充分凸显“一律平等”法治精神,也才能真正赢得不分国籍的人的敬畏与尊重,所谓“自尊者人必尊之”。(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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