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严艺文
《广州市交通一卡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近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管理规定》明确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和交易终端管理细则,提出相关监管与考核规定,并明确二维码等支付方式需由发卡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评估后才能纳入票价优惠政策范围。市民可于3月15日至4月15日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意见。
《管理规定》提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方式选择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不超过8年,协议到期前运营主体机构可提前半年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续签申请,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协议,有效期不超过8年;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程序重新选择运营主体。
在交通一卡通管理方面,根据《管理规定》,广州市交通一卡通按照“一城一卡一码”原则发行,发卡机构在本市公共交通领域发行全市通用的交通卡(含虚拟卡)、二维码以及其它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发行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省、市互联互通的标准要求,并可在本市公共交通领域各类型交通工具上使用。
《管理规定》明确了交易终端的使用场景。各收单机构设备应支持全市通用的交通一卡通使用,同一交通工具只能安装统一标准的交易终端,其中,公交、水巴等交通工具一车(船)同个入口只能设置一台交易终端。
此外,《管理规定》对用户服务和优惠政策方面均提出规定。《管理规定》要求,发卡机构应当制定发行规则,向社会公示,并在发卡机构官方网站和销售点公布。发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卡片销售及充值服务体系,为持卡人提供线上和线下充值渠道,并在广州市区域内设置服务网点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便利的线下发行、退换等相关服务。
在优惠政策上,《管理规定》明确,在本市经授权的一卡通发卡机构发行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交通卡(含虚拟卡)享受本市票务优惠政策。二维码以及其他相关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新型支付方式)由发卡机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就技术安全、公共交通秩序影响进行评估,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可纳入票价优惠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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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邓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