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
通讯员 黎鸣
小陈发现手中的银行卡被盗刷800余元,各种迟疑之下没有挂失。结果三天后,他的银行卡竟连续七次被盗刷,在多家商铺共刷卡消费5700余元……3月17日,记者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银行卡盗刷引起的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被盗刷后没挂失
三天后他的卡里又少钱了
小陈有一张银行借记卡,平时作为工资卡使用。2018年12月25日,小陈收到手机短信通知,称其借记卡刚消费了850余元。小陈当即打电话给银行客服了解情况。银行客服建议小陈挂失并尽快报警。
小陈琢磨着,工资卡挂失麻烦,卡内余额不多,且所失金额较小,怕公安机关不受理,因此没有采纳客服的建议。之后,小陈还通过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使用该银行卡进行线上交易,并通过该银行卡收取工资。
三天后,小陈再次收到消费通知短信,显示该卡一连在多家店铺进行七次消费,共计5700余元。这可把小陈急坏了,他当即向银行客服申请办理了银行卡永久挂失,其后向派出所报警。
因与银行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陈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卡银行赔偿损失6500余元及交通费。
关注焦点
银行是否应赔偿持卡人经济损失?
银行辩称,小陈于12月25日第一次因卡无故消费致电客服时,客服已明确提醒他卡内资金存在风险,建议立即挂失账户,但小陈并未采纳建议,而是在案发十天后才报警。小陈在明知银行卡存在交易风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且不能证明案发时持有银行卡,也不能证明存在多次盗刷交易即涉案多次交易是通过银行卡介质进行。
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2月25日第一笔交易发生后,小陈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反映情况,12月28日七笔交易发生后,致电银行客服办理挂失并其后报警,可以推定涉案交易并非小陈或小陈授权发生的正常交易,即涉案交易应为盗刷。现银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线上交易,故采信小陈关于涉案交易是由他人持与小陈借记卡相同卡号的伪卡进行的主张。
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12月25日发生的交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小陈的行为造成借记卡密码泄露或被窃取,而银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银行卡介质,导致银行卡遭克隆、伪卡交易支付成功,银行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80%的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损失的20%即170元;因12月25日交易发生后,银行已向小陈发送短信,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建议小陈办理挂失,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若小陈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又或在明知账户存在资金风险的情况下不再增加账户内的资金,该银行卡便无法在12月28日被成功盗刷,故小陈应对当日发生的7笔交易所产生的损失5700余元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向小陈支付680余元,驳回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支招
银行卡盗刷事件频发
市民该如何防范?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发,持卡人到底该如何防范?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邓咏诗为广大市民支招:
1.开通余额变动短信等交易提醒业务,及时掌握银行卡内资金变动情况。
2.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严防密码泄露,输入密码时应注意遮挡。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不随便代刷,银行卡在要视频范围内。谨慎保管或及时销毁刷卡凭证、签购单等。
3.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办理挂失止付,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以马上持银行卡到最近的ATM机做查询、存取等操作,可以固定电子证据证明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此外,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好报警回执。(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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