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非法行医治灰甲 消委协助退还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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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一脸愁容的消费者杨女士到韶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某美容机构,称从2018年开始,她在该店进行灰指甲治理服务,前后治理了两年时间却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理效果。
杨女士向工作人员递交了相关投诉材料,原来,杨女士此前已向卫计部门进行过举报,卫计部门将此机构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行医,随后工作人员查看了一下相关的消费凭证,累计金额高达三万余元。杨女士三番五次找到商家商议退还整治费用时,遭到商家一次又一次拒绝,称这是杨女士购买商品的费用,商品本身没有问题,拒不给杨女士退费。无奈之下,消费者杨女士来到韶关市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
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并立即约谈。在进行第一次约谈时,消费者的诉求为退还治疗费两万元,但商家只愿意退还1万。双方因退还金额问题上僵持不下,第一次约谈无法达成共识。
为此,韶关市消委会再次与商家取得联系,并提出两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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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拆迁空调遇到“黑心管” 调解赔偿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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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黄女士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个柜式空调,次日收到电器公司短信通知后安排售后上门安装。安装空调后,黄女士请求空调安装服务人员将旧屋的三台挂式空调迁移到新屋。空调安装服务人员强烈建议黄女士更换新铜管,否则制冷效果不好,铜管每米90元,三台空调共用9米,双方协商后,共花费合计810元更换铜管。
但黄女士发现空调迁移使用后,制冷效果远不如从前,随后请专业人士前往检查,发现其中两台空调更换的是铝管,另一台空调更换的则是旧铜管,而且拆迁费也比电器公司向社会公布的价格高出440元、新机铜水管更多收了237元。黄女士向电器公司反映情况,要求修复空调及退还多收款项,但是电器公司称迁移空调属于黄女士与空调安装服务人员私自交易,要求黄女士与空调安装服务人员自行协商解决。
浈江区消费者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组织电器公司及售后服务一起来到黄女士家中,经现场核实,黄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事实面前,电器公司和售后也不敢抵赖,但在现场并未达成协议。次日,该中心又组织三方当面协商,经过不断斡旋调解,最终达成了该电器公司一次性赔偿黄女士7500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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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03
出售患病宠物 拒绝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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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相关规定,案件中的经营者在知道宠物已患病的情况下未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出售时口头承诺若有问题包换一次,但当消费者要求更换时却又拒绝,违反了相关规定,双方达成的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经营者理应给消费者更换同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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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钟政宽
案例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管局 韶关市消费者委员会 韶关市普法办
编辑:彭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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