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5 09:00:00

3·15案例提醒丨曝光这些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你中过招吗?

韶关日报


治疗效果不佳、更换产品遭遇质量陷阱、
误入购买病宠陷阱......
生活中的这些糟心事你遇到过吗?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韶关市市场监管局、韶关市消委会
公布了消费领域维权典型案例,
提醒消费者谨防各类消费陷阱

01

非法行医治灰甲 消委协助退还治疗费


案情<<

2020年7月7日,一脸愁容的消费者杨女士到韶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某美容机构,称从2018年开始,她在该店进行灰指甲治理服务,前后治理了两年时间却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理效果。


杨女士向工作人员递交了相关投诉材料,原来,杨女士此前已向卫计部门进行过举报,卫计部门将此机构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行医,随后工作人员查看了一下相关的消费凭证,累计金额高达三万余元。杨女士三番五次找到商家商议退还整治费用时,遭到商家一次又一次拒绝,称这是杨女士购买商品的费用,商品本身没有问题,拒不给杨女士退费。无奈之下,消费者杨女士来到韶关市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


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并立即约谈。在进行第一次约谈时,消费者的诉求为退还治疗费两万元,但商家只愿意退还1万。双方因退还金额问题上僵持不下,第一次约谈无法达成共识。


为此,韶关市消委会再次与商家取得联系,并提出两点意见:

一是该美容机构在没有行医资格的前提下给消费者做相关治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是经正规医院检查证实,消费者在该机构治疗两年后灰指甲未得到改善,机构经营者应当要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因退还金额争议,市消委会组织进行三方现场调解,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商家最后同意退还两万元治疗费用给杨女士,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协议先转账1万元,剩下1万元3个月内付清,杨女士表示同意,案件得到解决。次日,杨女士为表达对韶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为消费者解难事、办实事的感激之情,特送上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相关规定,案件中的杨女士在接受灰指甲治疗服务时,经营者对其隐瞒了无相关行医资格的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以治疗效果承诺诱使消费者在治疗过程中损失了大量的金钱并得不到该有的治疗效果,经营者理应给予相应赔偿。


02

拆迁空调遇到“黑心管” 调解赔偿7500元


案情<<

早前,黄女士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个柜式空调,次日收到电器公司短信通知后安排售后上门安装。安装空调后,黄女士请求空调安装服务人员将旧屋的三台挂式空调迁移到新屋。空调安装服务人员强烈建议黄女士更换新铜管,否则制冷效果不好,铜管每米90元,三台空调共用9米,双方协商后,共花费合计810元更换铜管。


但黄女士发现空调迁移使用后,制冷效果远不如从前,随后请专业人士前往检查,发现其中两台空调更换的是铝管,另一台空调更换的则是旧铜管,而且拆迁费也比电器公司向社会公布的价格高出440元、新机铜水管更多收了237元。黄女士向电器公司反映情况,要求修复空调及退还多收款项,但是电器公司称迁移空调属于黄女士与空调安装服务人员私自交易,要求黄女士与空调安装服务人员自行协商解决。


浈江区消费者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组织电器公司及售后服务一起来到黄女士家中,经现场核实,黄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事实面前,电器公司和售后也不敢抵赖,但在现场并未达成协议。次日,该中心又组织三方当面协商,经过不断斡旋调解,最终达成了该电器公司一次性赔偿黄女士7500元的协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03

出售患病宠物 拒绝兑现承诺


案情<<

2020年6月20日,张先生在武江区惠民南路一家宠物店支付1100元购买了一只宠物猫,商家承诺若小猫出现猫瘟和腹水的情况可回店里更换一只。次日,张先生将小猫带到宠物医院做奶藓治疗,医生诊断小猫患上猫瘟和腹水。

前一天才购买的宠物,第二天就出现问题,机警的张先生断定,宠物店在向他出售时就已知道宠物猫患有猫瘟和腹水的情况,于是他立即联系宠物店要求更换一只健康的猫咪,但遭到宠物店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武江区消费者服务中心接到拟办单后,立即向张先生了解具体情况,并积极联系宠物店进行协调,劝导诚信经营,最后,宠物店给张先生换了一只健康的宠物猫。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相关规定,案件中的经营者在知道宠物已患病的情况下未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出售时口头承诺若有问题包换一次,但当消费者要求更换时却又拒绝,违反了相关规定,双方达成的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经营者理应给消费者更换同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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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钟政宽

案例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管局 韶关市消费者委员会  韶关市普法办

编辑:彭翀

责编:冯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