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
通讯员 赵一瑾
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为了落实国家、省关于“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全国首例获法院判决支持的刘某亮等人销售假盐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2017至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7件,起诉141件,在已审结的起诉案件中,有95.54%的案件获法院支持,判决支持赔偿金4800多万元。
案例一:
在凉茶里非法添加西药
两被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
还被罚销售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要旨】
不具有医师或药师从业资质、执照的凉茶店经营者,非法制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检察机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销售金额为基数,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严惩食药安全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业整治,保护凉茶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李某清、卢某梅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经营凉茶店铺,销售自制凉茶。为了增加凉茶销量,自2018年11月起,自行购买并在凉茶中擅自随意添加西药,对外以治疗感冒等疾病的所谓“特效凉茶”进行销售。直至案发,二人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共计22500元。经鉴定,在李某清、卢某梅售卖的凉茶中含有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金刚烷胺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成分。
【调查和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清、卢某梅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遂于2019年8月1日立案。经调查,李、卢二人均不具有医师或药师资质,亦无医药从业许可和从业经验,其在凉茶中添加西药系无医药之依据,亦无明确操作规范。非法添加的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收载的化学药品。由于非法添加药品的种类、质量、用量无法预期,一旦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会对用药者器官造成无法控制的危害性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会导致出现死亡、显著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损伤等严重后果。
2019年8月12日,海珠区检察院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珠区检察院于同年10月17日提起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等规定,诉请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2020年1月23日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两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支付已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5000元,并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推动开展凉茶行业集中整治,加强警示教育,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凉茶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行于我国广东、香港和澳门等地区的传统工艺,是人民群众根据当地的气候、水土特征,在长期预防疾病与保健的过程中,食用、总结出的一种日常生活饮料。部分凉茶不法经营者通过添加西药的方式,误导和夸大凉茶的“治病特效”,以谋取非法利益。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隐患,更是扰乱了凉茶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向违法者主张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严惩凉茶“李鬼”,并通过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行业集中整治,规范行业秩序,震慑凉茶违法经营者,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凉茶”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
案例二:
制售假中成药
被告被罚十倍生产销售赔偿金
并公开在媒体道歉
【要旨】
非法制售假中成药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检察机关探索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对制售假药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
【基本案情】
2018年起,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并通过淘宝网销售。2019年8月底,张某成开始自行购买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伙同涂某兴(在逃,另案处理)将药材加工成药丸,委托蒋某潜印刷外包装,雇请兰某全、舒某娟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制作成“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后对外销售。
【调查和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张某成等四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当事人非法制售假药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立案调查。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购买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在淘宝网销售,还自行购买原材料加工成药品再通过淘宝网销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确认。对于涉案药品是否能认定为假药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指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在张某成非法进口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以及张某成非法生产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中鉴定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份。龙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时联系行政机关对涉案药品性质进行认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鉴定情况出具了证明文件,认定涉案四种药品为假药。
经履行公告程序,无相应机关或组织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龙岗区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提起诉讼,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龙岗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四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判处张某成因自行销售假药赔偿228393.5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因共同生产且出售假药连带赔偿190830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违法经营者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假中成药,并利用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漏洞对外销售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还使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受侵害的危险之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人采取了更严厉的处罚标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向违法制售假药的经营者主张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既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还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有利于制止、预防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案例三:
销售毒咖啡
追究公司与股东承担十倍赔偿
【要旨】
公司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在查明公司股东和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诉请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起,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燕某公司生产“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并由麦某公司进行销售。经鉴定,“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含酚酞成分,长期使用可损害肠神经系统,且很可能不可逆。经统计,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FITMATE”品牌咖啡饮料85箱,每箱50罐,每罐售价最低38元,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诉讼】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工作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审查。经调查查明,燕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崔某清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同年8月15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9月17日,越秀区检察院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诉请判令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崔某清等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赔礼道歉等。
2020年6月29日,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越秀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书未认定崔某清对燕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年7月8日,越秀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中,市、区两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全面展示本案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详细阐述燕某公司是崔某清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崔某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崔某清应对燕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崔某清对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款1615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没有赔偿能力,股东虽然有能力支付赔偿款,但受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证明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及时“揭开公司面纱”,同时追究公司与股东的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确保赔偿执行到位,避免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二审程序中,市、区两级检察机关采取共同出庭、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确保二审程序的合法顺利开展,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保健品
违法经营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要旨】
进口保健食品存在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违法成本,从严打击进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保障保健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起,宋某林通过网络平台注册批发商行,多次从上家购入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马来西亚进口“悍马糖”,再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声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提升男性性功能的保健功效。公安机关在宋某林据点处缴获五种包装的“悍马糖”,对每种包装的“悍马糖”抽样检验,均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1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宋某林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予以立案。经过全面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悍马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等材料,涉案进口保健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他达拉非”属于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涉案“悍马糖”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为确定销售金额,检察机关及时指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筛选、比对相关微信和网络交易平台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核实出有订单号、快递单号的相关记录,证实宋某林对外销售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7326元,宋某林对此予以确认。
经履行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月3日,中山第一市区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一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5月13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判处宋某林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73260元,并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后宋某林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宋某林申请撤回附带民事上诉,同年6月7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宋某林撤回上诉。该案已移送执行。
【典型意义】
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甚至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保健品的行为,均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针对利用进口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漏洞的违法销售行为,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让违法经营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付出巨额的违法成本。通过惩治不法经营者,维护进口保健品市场的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
被告承担销售伪劣口罩价款三倍赔偿
【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伪劣口罩企图发“国难财”,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还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隐患。除了让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两被告自愿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求,赔偿金存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社会公益的修复。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月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最严峻的时期,蔡某团、蔡某峰在没有履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情况下,向蔡某养购买一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名,仅印有“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翻译成中文为“外科一次面罩”)标识的口罩,之后蔡某峰通过经营的韶关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中10箱口罩(共计2万个)以2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林某超;27箱口罩(共计5.4万个)以67500元的价格分两次销售给王某,因质量问题王某退回货值25000元的10箱口罩给蔡某峰;上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3500元。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检口罩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调查和诉讼】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蔡某团、蔡某峰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可能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并于2020年3月6日立案。经调查查明,蔡某团、蔡某峰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销售的伪劣口罩,无法达到防止飞沫、病毒传播的目的,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危害公共安全。武江区检察院于同年3月9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2020年6月20日,武江区检察院提起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武江区法院判决蔡某团、蔡某峰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已销售并流向市场的伪劣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5500元。
检察官在庭前加强释法说理,两被告自愿赔偿全部惩罚性赔偿,但因疫情导致家庭经济紧张,无法一次性承担赔偿金。检察官提出了分期支付的方式,尽量在被告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支付赔偿,达到最优的办案效果。2020年8月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2020年9月8日,武江区法院出具调解书,蔡某团、蔡某峰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并分六期支付赔偿金。调解书送达前,蔡某团、蔡某峰已主动在省级报刊上发表道歉声明,并支付第一期赔偿金55500元。截止目前,被告均已按期将赔偿金存入武江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蔡某团、蔡某峰在新冠疫情防控形势最严峻的时期销售伪劣口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还可能对疫情防控造成严重的后果。检察机关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对于销售伪劣口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侵权人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既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又对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武江区检察院推动财政部门设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消费者主张权利时可以由区检察院审查后报区财政局核算支付,是对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制度的有益探索。同时,在被告同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求的基础上,用调解的方式,让被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赔偿金,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