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广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车抵贷”“汽车信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同时,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广东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个明确对以车辆售后回租方式变相开展个人贷款业务“Say No”的省份。
关于审慎开展合作,广东省金融监管局要求,辖内融资租赁机构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
如在展业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广东省金融监管局表示,相关融资租赁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同时出于对个人用户的保户,广东省金融监管局强调,凡穿透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融资租赁机构应签订含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全业务链各方权责,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签订的多方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同时,应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综合年化费率说明、币种、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事实上,在本次广东正式提出监管规定的一年前,关于汽车消费分期的宣传、服务及其背后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否有违监管规定,市场上已有争议。“我究竟是租车还是买车?”个人消费者往往在遇到问题时才会想到反问,因此相关的投诉并不鲜见。
去年8月12日,山东省金融监管局曾发过《关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违规开展业务的风险提示》。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表示,近期,该局收到有关方面来电、来函反映,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实际从事发放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情况。对于此类业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已“涉嫌违规”。
根据反映,山东省金融监管发现,“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格式化条款;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正常完结时怠于或拒绝履行车辆解押义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上述情形均有可能给承租人的正常履约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据记者了解,市面上多数新车及二手车消费分期平台,多依托于由各地方颁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经营。消费者在签约时,通常会面对《融资租赁续租协议》或《融资租赁回租合同》。但不论何种形式下,按照合同或协议,部分消费者认为的分期“购买”的汽车,实质上是一种“租赁物”。
“说到底,这辆车被抵押了”,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告诉记者,“虽然车辆归消费者使用,但是没有机动车登记证(即“大本”),并且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还款违约有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直接‘拖走’的情况”。毕研广同时也建议,司法之外,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复杂,涉及到金融,消费者应该与相应的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来源 | 新京报
责编 | 梁泽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