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海报/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5日作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这份说明在“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中提出“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今年,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曼琪就带来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建议》。
身为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善于用法律人的思维提供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案。去年,她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就建议对涉港国家安全进行立法,后来她的建议在会议的议程中有反映。今年,为了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她给出了一份从资格审查角度出发的法律解决方案。
“爱国者”必须包含广泛的公职人员
羊城晚报·羊城派:当下谈论“爱国者治港”时,往往提到完善香港选举制度。
陈曼琪: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区管治制度的一部分。在香港,公职人员的产生方式有选举和委任两种。我们现在不断讨论的焦点集中在选举。其实,如果从宏观来讲,“爱国者治港”中的爱国者必须包含广泛的公职人员。所以我这次提出建立完善香港公职人员资格审查的制度。
羊城晚报·羊城派:在您这份建议中,公职人员的范围有哪些?
陈曼琪:我这份建议扩大了香港国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宣誓的适用范围。公职人员的法定定义可涵盖获得赋予为公众利益而须行使或履行的权力、职能、职责或酌情权的人员、不论他们是否受聘于香港特区政府或是否受薪。公职人员除了包括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等,还需包括法定、非法定和民间机构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咨询委员会成员。
我同时在建议中列明,公职人员的法定定义可采纳香港法例《防止贿赂条例》中有关“公职人员”的释义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有关“订明公职人员”的释义和在香港普通法的公职人员定义,列出具体清单。这个范围其实非常广泛。
近几年香港选举活动中出现了问题
羊城晚报·羊城派:建立完善香港公职人员资格审查的法律和执行机制的建议,提出的背景是什么,想解决什么问题?
陈曼琪:2014年非法“占中”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活动中出现了所谓的“雷动计划”“风云计划”,还有“35+计划”等。当中,所谓的“35+计划”是公开夺取政权的“十步曲”,并且已亮明了路线图和计划表,通过立法会选举意图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扰乱香港的宪制秩序。
从香港的实际情况看,香港的选举制度已经被外国外部势力还有别有用心的人当成了一个平台,挑战我们的国家主权,干扰香港特区政府事务。因此所有的管治必须以国家安全为首,只有国家安全得到确保,“一国两制”下的民主才能够稳健发展。这就是这份建议提出的背景。
羊城晚报·羊城派:建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陈曼琪:我在建议中提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及第九十条,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立法会主席及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其誓言除了必须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亦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此外,我在建议中提出,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局级的常任秘书长、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廉政专员、申诉专员、金融管理局行政总裁、广播处处长、律政处刑事检控专员、法援署署长、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香港机场管理局主席、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等的就职就任资格提升至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要求。
“审查公职人员参选时及当选后的言行”
羊城晚报·羊城派:您提出对公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谁来审查?
陈曼琪:通过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按照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建议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法,对行政长官、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立法会及区议会等选举的候选人及当选人、当选或获委任的其他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其受权人提供公职人员资格审查的意见,委任选举主任和监誓人员等。
在我的建议方案中,公职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内地及政制事务局局长、民政事务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入境长等。
羊城晚报·羊城派: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陈曼琪:审查两方面。第一,审查香港选举中参选人的法定资格以及审查违法宣誓的后果。当然这又分为两部分,就是参选人参选的时候以及当选之后,他有没有言论行动不一致的地方。
第二,审查被委任的香港公职人员——这些人不是选举产生的,是特区政府委任产生的。这些人被委任、就职的时候,需要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誓,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订明违背的后果。他们就职之后,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国家安全或者违背了之前的声明或宣誓,其中的一个后果就是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
羊城晚报·羊城派:还想问一个比较关注的问题,您的建议如果得到实施,怎样保障公职人员正常的言论自由?
陈曼琪:这个法律草案旨在保障“一国两制”下每位港人的权利,而不是限制他们的正当权利。从全世界范围看,言论自由、个人自由都不是没有限制的,所有的自由都有底线,必须不能损害国家安全、主权、发展利益。如果不超出这个底线,在法律框架和范围内,香港市民长期以来所享受的各种自由都不受影响。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魏礼园